字号设置:[ 大 中 小 ] 来源: 中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管理中心 日期:2020.09.07
国际残奥游泳章程和规则
2018年1月
内容
A部分—总纲
1定义
2一般规定
2.1范围和应用
2.2解释
2.3管理
2.4印制规则
2.5规则修订
B部分—国际残奥游泳规则
3 国际残奥游泳认可的比赛
3.1 竞赛等级
3.2 竞赛周期
3.3 竞赛要求
3.4 竞赛管理
3.5 竞赛准入
3.6 成绩认证
3.7 竞赛期广告及展示
3.8 反赌博计划
4 准入和分级
4.1 准入要求—国际残奥委员会比赛
4.2 准入要求—国际残奥委员会竞赛和国际残奥游泳批准的比赛
4.3 准入要求—国际残奥游泳许可的比赛
4.4 资格要求
4.5 性别
4.6 医学分级
5 反兴奋剂
5.1 反兴奋剂要求
6医疗服务
6.1医疗要求
6.2医疗责任
6.3医疗退赛申请
6.4医疗保险
6.5国际残奥委员会比赛、国际残奥委员会竞赛和国际残奥游泳批准的比赛中的医疗和安全服务
6.6医疗服务
6.7骚扰
6.8自主反射障碍
6.9低压氧舱或高压氧舱或帐篷
6.10热度
6.11禁烟规定
7技术设备
7.1基本原则
8训练规定
8.1国际残奥委会道德准则和国际残奥游泳行为守则
9抗议和申诉
9.1比赛场地
9.2反兴奋剂
9.3医学分级
10竞赛通则
10.1竞赛管理
10.2技术官员
10.3赛制
10.4比赛设项和比赛安排
10.5最低报名标准(MQS)
10.6弃权
10.7辅助人员
10.8检录室
10.9预赛和决赛的编排
10.10自动计时程序
10.11取消比赛资格
10.12技术抗议
10.13赛中级别更改
10.14颁奖礼仪
10.15泳装
10.16排名
10.17世界和区域记录
11游泳竞赛规则
11.1出发
11.2自由泳
11.3仰泳
11.4蛙泳
11.5蝶泳
11.6混合泳
11.7接力
11.8比赛
附件一:公开水域(略)
附件二:场地、器材和设备规定
1.1总则
1.2游泳池最低标准
1.3残奥会标准游泳池
1.4自动计时装置(AOE)
A部分—总纲
1定义
分级:根据运动员残疾程度影响各项目基础活动的程度,将运动员分为不同的运动等级(根据国际残奥委员会运动员分级标准中的定义)。也被成为“运动员分级”。
分级小组:一组由世界残疾人游泳协会任命的分级师,根据分级规则来确定运动员的分级等级及状态。
特例符号:特例符号由分级师分配给运动员并且仅用于指导技术官员。技术官员应该按照运动技术规则和规范执裁而不是根据特例符号。
比赛:在同一规则指导下进行的一系列赛事。
竞赛医疗官:竞赛医疗官由当地组委会任命,为国际残奥委员会比赛和(或)世界残疾人游泳协会系列赛事提供赛事医疗相关范畴的服务。
比赛规则:世界残疾人游泳协会比赛规则详情请见C部分。
FINA:国际泳联。
FINA比赛规则:国际泳联比赛规则。
首次露面:运动员首次参加一项赛事,必须参加一个特定级别至少100米的比赛,除了SB1-3级别的比赛距离为50米。
国际组织:国际残奥委员会认可的、世界范围内为残疾运动员服务的唯一的运动组织,涉及项目均被国际残奥委员会认可的残奥项目。国际残奥委员会和国际残疾人体育组织均被认为是特定的残奥运动国际组织。
残疾:身体、视力或者智力残疾。
IOC:国际奥委会。
IPC:国际残奥委会。
IPC比赛:世界残疾人游泳锦标赛和世界残疾人游泳地区锦标赛。
IPC综合赛事:残奥会和泛美残疾人运动会。
IOSD:国际残疾人体育组织,国际残奥委员会认可的,世界范围内唯一的代表特定残疾群体的独立组织。
当地组委会:当地组委会——国际残疾人游泳协会任命的、IPC比赛或者世界残疾人游泳协会执裁比赛的组委会。
当地组委会主治医师:当地组委会任命的、为IPC比赛以及/或者世界残疾人游泳协会执裁比赛服务的医生。
长池:在50米泳池中举行的比赛。
最低资格标准(MQS):每个级别、每项赛事中公布的运动员必须达到的竞赛时间。MQS时间要求详情见各项赛事技术文件。
国家协会:加入各国际组织的国家成员。
NPC:国家残奥委员会,某一国家或地区内,唯一代表残疾人运动员的国际残奥委员会成员国。这些是国际残奥委员会成员国。
赛场评估:分级小组在比赛中对肢残或智残运动员进行观察,对运动员的残疾程度对执行本项目基本任务和动作的能力的影响程度做出决定。
官员:世界残疾人游泳协会认证和认可的官员。官员角色详情见规则10.2。
残奥运动:遵循国际残奥委员会运动员分级准则、被国际残奥委员会认可的残奥项目。
赛事安排:依赛事/天顺序排列的该项赛事日程安排。
官方成绩公布:当地组委会和世界残疾人游泳协会任命官员在制定区域公布官方成绩。地点经技术会议讨论决定或在比赛文件中。
裁判:被任命于执裁世界残疾人游泳协会比赛的人。
条例:世界残疾人游泳协会条例详情见本规则B部分。
规则:世界残疾人游泳规则和条例包括一般规定、世界残疾人游泳规则和世界残疾人游泳条例。
短池:在25米泳池中举办的比赛。
运动等级:裁判根据项目分级要求,对照运动员完成特定任务和活动的程度来定义的比赛类别。
运动等级级别:适用于运动等级的名称,表明运动员所需参与评价,和(或)服从分级抗议的程度。
辅助人员:任何一位国家残奥委员会任命的后勤保障人员或指路人员。
游泳比赛构成:
赛事:例如:S5级男子100米自由泳。
单元:包括预赛和决赛在内的一系列赛事。
比赛,锦标赛:包括预赛和决赛在内的连续多日的比赛。
提示人员(敲边):辅助视力残疾运动员完成靠边的辅助人员。
提示装置(靠边):辅助视力残疾运动员完成靠边的装备。
领队:完成注册、可以代表本队的工作人员。
技术文件:概述所有未被列入国际残疾人游泳协会比赛规则和章程的参赛标准和比赛规则。(例如:最低资格标准,赛事列表等)
技术会议:技术会议在残奥会、国际残奥委员会比赛、以及国际残奥游泳执裁的比赛前召开,向各参赛队说明后勤保障情况、比赛详细规则和规程。
颁奖仪式:为各项赛事优胜者颁发奖牌的既定仪式。
视力残疾:由于眼睛结构、视神经或光路,或者大脑中部视觉皮质曾的受损导致运动员视力受损。
WADC:世界反兴奋剂条例。
WPS:世界残疾人游泳协会。
世界残疾人游泳协会授权的比赛:世界残疾人游泳协会认可的,国际的、国家的以及国家协会支持举办的世界残疾人游泳比赛。
世界残疾人游泳协会运动员许可:依照国际残奥委员会运动员许可程序,国际残奥委员会签署的许可,用于参加残奥会,国际残奥委员会比赛以及世界残疾人游泳协会执裁的比赛。
世界残疾人游泳协会认可的比赛:残奥会、国际残奥委员会比赛、世界残疾人游泳协会执裁的比赛以及世界残疾人游泳协会同意的比赛。
世界残疾人游泳协会执裁的比赛:世界残疾人游泳协会世界系列赛,世界残疾人游泳协会世界杯以及其他世界残疾人游泳协会决定的国际比赛。
世界残疾人游泳协会技术代表:世界残疾人游泳协会任命的监管和监督一项世界残疾人游泳协会认可的比赛的人员,并且确保多有的技术环节遵循规则。
2一般规定
2.1范围和应用
2.1.1这些世界残疾人游泳协会条例和规则包括世界残疾人游泳协会条例(条例)和世界残疾人游泳协会规则(比赛规则)(总称“这些规则”)。
2.1.2这些规则适用于世界残疾人游泳协会认可的比赛。
2.1.3所有的世界残疾人游泳协会认可的比赛的参与者(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员、辅助人员、教练员、训练员、经理、翻译、工作人员、官员、医务工作者)都同意并遵守这些规则。
2.1.4世界残疾人游泳协会分级规则和条例是这些规则重要的组成部分,可以在世界残疾人游泳协会官网重查到。
2.1.5国际残奥委员会手册是管理残疾人游泳运动重要的组成部分。
2.1.6未尽事宜由国际残奥委员会单独裁决。
2.1.7这些规则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2解释
2.2.1“条例”指这些规则B部分中提到的条例;“规则”指这些规则C部分中提到的规则;“附录”指这些规则的附录;这些规则中用大写字母书写的术语已在这些规则定义部分给出解释。
2.2.2这些规则中的注释条例同样用以解释这些规则。
2.2.3标题只是出于方便,并无实际意思,与相邻的条例或规则无关。
2.2.4这些规则中提到的“他”,同样适用于“她”。
2.3管理
2.3.1国际残奥委员会是管理残疾人游泳的国际组织。它以“世界残疾人游泳协会”的名义执行这些职责,这些规则中必须将“世界残疾人游泳协会”理解为国际残奥委员会,并且反之亦然。
2.4印制规则
2.4.1这些规则版权归国际残奥委员会所有,为国家残奥委员会、运动员、官员以及通过官方身份与世界残疾人游泳协会接触的其他人的利益而出版。这些规则可由任何有合法需要的组织重印或翻译,但必须遵守国际残奥委员会在规则中维护其版权的持续性,包括在本规则的任何翻译版本中坚持将版权转让给国际残奥委员会的权利。
2.4.2这些规则的英文版用作解释性的权威版本。
2.5规则的修订
2.5.1残奥会结束后,国际残奥委员会应当会同各国家残奥委员会及其他相关国际残疾人体育组织一起,根据国际残奥委员会手册(详见国际残奥委员会官网)对这些规则进行审定。所有修订应在相关残奥会后第二年开始实施。
2.5.2这些规则也可由国际游泳联合会随时加以修订,例如,与分级有关的事项、国际泳联规则或世界游泳联合会认为必要的地方。
B部分—国际残奥游泳规则
3.国际残奥游泳认可的比赛
3.1竞赛等级
3.1.1国际残奥游泳各类比赛是依据比赛的规模、大小和性质来确定其比赛的适用要求的。
3.1.2国际残奥游泳承认的比赛有以下几类:
国际残奥委员会 运动会 ·残奥会
·泛美运动会
国际残奥委员会 比赛 ·世界残疾人游泳锦标赛
·世界残疾人游泳地区性锦标赛
国际残奥游泳批准的比赛 ·世界残疾人游泳系列赛
·世界残疾人游泳世界杯比赛
·其它由国际残奥游泳决定举办的国际性残疾人游泳比赛(如青年运动会、IOSD运动会)
国际残奥游泳同意的比赛 ·残疾人游泳国际性比赛
·各国家体育协会批准的比赛
·其它由国际残奥游泳决定举办的残疾人游泳比赛
3.2竞赛周期
3.2.1除非是由国际残奥委员会决定,否则国际残奥委员会运动会、国际残奥委员会比赛和国际残奥游泳批准的比赛周期如下:
周期 比赛
第一年 世界残疾人游泳锦标赛(50米)
世界残疾人游泳系列赛
第二年 世界残疾人游泳锦标赛(50米)
世界残疾人游泳系列赛
世界残疾人游泳系列赛
亚洲残疾人运动会
第三年 世界残疾人游泳锦标赛(50米)
世界残疾人游泳系列赛
泛美运动会
第四年 残奥会
世界残疾人游泳地区性锦标赛(50米)
世界残疾人游泳系列赛
3.3竞赛要求
3.3.1国际残奥游泳承认的每一项比赛(国际残奥委员会运动会除外)的参赛要求和参赛费用公布在国际残奥游泳的官方网站上。
3.4竞赛管理
3.4.1国际残奥委员会管理国际残奥委员会运动会
3.4.2国际残奥游泳有权管理所有的国际残奥委员会比赛和由国际残奥游泳批准的比赛。国际残奥游泳还有权监督所有经其同意举办的比赛。世界(WORLD)、地区性(REGIONAL)和世界残疾人游泳(国际残奥游泳)这些词汇未经国际残奥游泳书面同意,不得用于比赛中。此外,对于“PARALYMICS”、“PARALYMPIC”和与任何运动或国际残奥委员会活动相关的“PARA”,以及国际残奥委员会格言、会旗、会歌、残奥会符号(三个撇)和其它的商标或者用于或企图用于残奥运动的标识,国际残奥委员会都具有拥有权。
3.4.3国际残奥游泳在所有国际残奥游泳承认的比赛中执行此规定。国际残奥游泳对于规定中没有说明的问题,无论涉及个人还是团体(比如官员或者地方组委会)也具有管辖权。
3.4.4所有国际残奥游泳承认的比赛的竞赛项目、比赛安排和比赛格式都在其比赛规则中予以明确说明。
3.5竞赛准入
3.5.1所有国际残奥委员会比赛和国际残奥游泳批准的比赛的参赛要求都必须符合此规则并按照国际残奥游泳官方网站上的报名标准要求进行。
3.5.2国际残奥委员会运动会的报名标准和最低成绩标准须参照国际残奥委员会网站上的标准要求执行。
3.5.3国际残奥委员会比赛和国际残奥游泳批准的比赛的报名标准和最低参赛标准须参照国际残奥游泳网站上的标准要求执行。
3.6成绩认证
3.6.1国际残奥游泳接受符合要求的运动员在国际残奥游泳承认的比赛中取得的成绩,以便于:
3.6.1.1国际残奥游泳排名;
3.6.1.2国际残奥游泳纪录;
3.6.1.3获取参加国际残奥委员会运动会、国际残奥委员会比赛和国际残奥游泳批准的比赛的运动员报名标准;和/或
3.6.1.4给各国家残奥委运会参加国际残奥委员会运动会和/或国际残奥委员会比赛分配参赛名额。
3.7竞赛期广告及展示
3.7.1由国际残奥委员会决定国际残奥委员会运动会中的广告要求。
3.7.2参加国际残奥委员会比赛的服装和装备广告规定由国际残奥游泳制定(见国际残奥游泳网站)。除国际残奥委员会运动会外,所有其它国际残奥游泳承认的比赛,除非有比赛特殊的广告要求,国际残奥委员会和由国际残奥委员会批准的相关地方组委会,应采用适用的广告要求。
3.7.3对于所有国际残奥游泳承认的比赛:
3.7.3.1不允许身体广告(包括,但不限于纹身和符号);和
3.7.3.2不允许烟草和/酒精广告
3.8反赌博计划
3.8.1国际残奥委员会可随时采用反赌规定、政策、准则和/要求,其对所有参加国际残奥游泳承认的比赛的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4.准入和分级
4.1准入要求—国际残奥委员会比赛
4.1.1由国际残奥委员会确定国际残奥委员会比赛的准入资格
4.2 准入要求—国际残奥委员会竞赛和国际残奥游泳批准的比赛
4.2.1 为达到准入资格,参加国际残奥委员会比赛和国际残奥游泳制定的比赛的运动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4.2.1.1持有有效的与国际残奥委员会运动员注册及许可一致的国际残奥委员会运动员牌照(见世界残奥游泳协会官网);
4.2.1.2通过符合世界残奥游泳分级规则和制度的国际分级并确定为某一具体的参赛等级(非不合格(NE)状态);
4.2.1.3各国国家或地区残奥委员会(或国家任一承担此责任的联邦组织)登记完成,以上任意一种情况该国国家或地区残奥委员会都能代表本国国际残奥委员会;
4.2.1.4符合国际残奥委员会运动员国籍规定的国籍政策;
4.2.1.5以比赛时间第一天为基准,年满十二岁可参加比赛(或以以下表格列出青少年游泳比赛的年龄组别为准);
年龄(从比赛日第一天开始计算) | 性别 | 最小年龄 | 最大年龄 |
男子 12-16岁 | 男 | 12 | 16 |
男子 17-18岁 | 男 | 17 | 18 |
女子 12-15岁 | 女 | 12 | 15 |
女子 16-18岁 | 女 | 17 | 18 |
4.2.1.6不得暂停或以其它方式实施制裁。
4.3准入要求—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许可的比赛
4.3.1为了参加世界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认可的比赛,运动员必须满足相关组委会或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要求。
4.4资格要求
4.4.1除了满足以上的条件之外,为了参加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国际残奥游泳)许可的比赛,运动员还必须符合任何国际残奥游泳认可的比赛的资格标准、限制条件这一规则。
4.5性别
4.5.1涉及4.5.3规定中的运动员,若判定其应参加男子比赛时,他应需满足以下条件:
4.5.1.1作为合法男性公民;
4.5.1.2在各项规则下可以参加竞赛。
4.5.2涉及规定4.5.3中的运动员,若判定其应参加女子比赛时,她应需满足以下条件:
4.5.2.1作为合法女性公民;
4.5.2.2在各项规则下可以参加竞赛。
4.5.3世界残奥游泳协会将根据国际奥委会的性别改变指南和任何现行适用的国际残奥游泳处理所有的跨性别案件。
4.5.4在法律上被认定为第三性别的人将由国际残奥委员会根据现行的国际残奥游泳规则作为个案进行处理。
4.6医学分级
4.6.1世界残奥游泳协会应确定将提供国际分类的世界游泳协会认可比赛。在这类比赛中,每一项比赛开始前,将按照《世界游泳协会游泳分类规则》进行分类。
4.6.2未经世界游泳协会游泳分级委员会评定的运动员,将不符合参加国际残奥委员会比赛、国际残奥委员会比赛和世界游泳协会认可比赛的资格标准(列于本规例第4条)。
5.反兴奋剂
5.1反兴奋剂要求
5.1.1国际残奥委员会反兴奋剂规定(位于国际残奥委员会网站上)适用于所有国际残奥委员会比赛,国际残奥委员会竞赛和世界残奥 游泳协会批准的比赛。
5.1.2世界残奥游泳协会所认可的比赛必须按照相关管理机构的反兴奋剂规则和WADC国际标准进行。比赛中随机进行反兴奋剂检测(仅限尿液或尿液和血液)也被纳入参加此类比赛,但在比赛中必须通过世界残奥游泳协会的认可才能打破世界纪录。
6医疗服务
6.1 医疗要求
6.1.1国际残奥委员会医疗规定(位于国际残奥委员会网站上)适用于所有国际残奥委员会比赛,国际残奥委员会竞赛和世界残奥游泳协会批准的比赛。
6.1.2相关管理机构的医疗和安全规定适用于世界残奥游泳协会认可的比赛。
6.2 医疗责任
6.2.1根据国际残奥委员会医学规定,所有参加国际残奥委员会运动会、比赛和国际残奥游泳认可比赛的运动员,均须对自己的身心健康和医疗监督负责。
6.2.2参加国际残奥委员会运动会、比赛和国际残奥游泳管理的比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动员因参与分级或由于参与分级而承担的任何损失、损伤或损害与国际残奥委员会和国际残奥游泳无直接关系。
6.2.3尽管内容如6.2.1和6.2.2所述,各国国家或地区残奥委员会仍应尽最大努力确保其所管辖的运动员在参加国际残奥委员会运动会、比赛和国际残奥游泳认可的比赛前生理、心理健康。
6.2.4每个国家或地区残奥委员会都有责任确保对其运动员进行适当和持续的医疗监测。进一步建议国家或地区残奥委员会组织针对参加国际残奥委员会运动会、比赛和国际残奥游泳认可比赛的每位运动员定期进行健康评估,且国家或地区残奥委员会指定一名队医随团参加所有比赛。
6.2.5参赛过程中,如果裁判判定运动员才赛会有危险性,对其他运动员、官员、观众或比赛本身的安全构成威胁时,有权使其终止比赛
6.2.6任何时候,运动员、官员和观众的健康和安全都是最重要的,比赛结果也绝不能影响此类决定。
6.3 医疗退赛申请
6.3.1在所有国际残奥委员会运动会、比赛和国际残奥游泳管理的比赛中,医疗撤回申请表(位于国际残奥游泳官网)必须提交给国际残奥游泳官方办公室,以便在提交最后参赛号码之后正式要求运动员退出该比赛。
6.3.2医疗退赛申请表必须由运动员和队医签字。如果没有队医,若队伍同意令其他队的队医签署该表格,那名医生便可签署。或者,当地赛事组委会首席医生也可以签署。
6.3.3需完整填写医疗撤回申请表所有内容。
6.3.4所有医疗撤回申请表至少在该比赛开始前30分钟提交。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例如赛前30分钟内发生急性损伤或疾病),必须在医疗撤回申请表中解释说明。
6.3.5国际残奥委员会运动会、比赛和国际残奥游泳管理的比赛中 国际残奥委员会医学委员会的代表,或国际残奥委员会 /国际残奥游泳确定的其他人,应确定是否接受医疗退出申请。此决定是最终决定,没有机会抗议或上诉。
6.4 医疗保险
6.4.1国家或地区残奥委员会有责任确保各自代表团为国际残奥游泳认可的比赛提供适当的医疗供应和保险,并在有关比赛的整个期间(根据下文第6.4.2条),负责每场比赛来回往返的行程。若国际残奥游泳有要求,各国国家或地区残奥委员会必须提供此保险的副本。
6.4.2任何情况下,当地赛事组委会都有责任确保在所有国际残奥游泳认可的比赛中提供现场医疗,紧急救护,急救服务和医疗保险。国际残奥委员会医学委员会应发布并保持最新的实用指南,以协助当地赛事组委会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并在此类比赛中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6.5 国际残奥委员会比赛、国际残奥委员会竞赛和国际残奥游泳批准的比赛中的医疗和安全服务
6.5.1国际残奥委员会应负责相关主办方落实实施比赛期间的医疗和安全服务。
6.5.2在国际残奥委员会运动员的医疗服务范围内(是构成国际残奥委员会与组委会之间协议的一部分),组委会应负责在国际残奥委员会比赛和国际残奥游泳比赛中实施医疗和安全服务。
6.5.3组委会将为每个国际残奥委员会比赛和国际残奥游泳比赛指定赛间医疗主任,同时协调各比赛期间的医疗服务和安全要求。国际残奥委员会医学科学主任是国际残奥游泳和赛间医疗主任所有医疗和安全相关事宜的联络人。国际残奥委员会医学科学主任可以自行决定将具体职责委托给此类人员。
6.5.4在所有国际残奥委员会和国际残奥游泳比赛中,国际残奥游泳应负责确保医疗代表去监督这些以及任何其他比赛特定医疗和安全规则的实施。
6.6 医疗服务
6.6.1血乳酸测试
6.1.1.1 所有希望在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主办的比赛中(国际残奥游泳比赛)对本国一名或多名运动员进行血乳酸测试的国家,需向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提交正式申请并遵守国际残奥游泳确定的协议。
6.1.1.2根据当地公共卫生法,组委会需提供可安全处理使用过的针头以及被污染的垃圾等的设备。
6.6.2医疗包扎
6.2.2.1需要在比赛中使用保护性医疗胶带的运动员(如用于保护开放性伤口、压疮、小孔、敏感肌肤等),必须于每场比赛开赛前或需使用胶带时得到总裁判的许可。违反此规定,有可能导致运动员被判犯规和/或不允许参加之后的比赛。
6.7 骚扰。必须尊重每个人的尊严,禁止一切形式的虐待和/或骚扰。国际残奥委员会道德规范和国际残奥委员会非意外暴力和滥用政策(位于国际残奥委员会网站上)适用于所有国际残奥游泳认可比赛。
6.8 自主反射障碍。国际残奥会关于“自主反射障碍”的申明(国际残奥委员会官网)适用于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承认的赛事。
6.9 低压氧舱或高压氧舱或帐篷。在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主办的比赛中,不允许所有的官方场地使用高氧或低氧仓。
6.10热度。国际残奥委员会热度的政策(国际残奥委员会官网)适用于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承认的赛事。
6.11禁烟规定。对于所有的比赛,场馆内的任何区域在赛前、赛中都不允许吸烟。
7.技术设备
7.1 基本原则
7.1.1国际残奥委员会运动设备的政策(国际残奥委员会官网)适用于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承认的赛事。
8.训练规定
8.1 国际残奥委会道德准则和国际残奥游泳行为守则
8.1.1国际残奥委员会道德规范和国际残奥游泳行为准则适用于国际残奥游泳认可的比赛的所有参赛运动员。
8.1.2任何违反本规章的行为均应按照“国际残奥游泳行为准则”中规定的程序确定。
9.抗议和申诉
9.1 比赛场地
9.1.1与比赛场地有关的抗议和上诉应根据比赛规则确定。
9.2 反兴奋剂
9.2.1所有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行为,包括关于此类违法行为的任何上诉,均应根据国际残奥委员会反兴奋剂条例确定。
9.3医学分级
9.3.1与分级有关的抗议和上诉应根据国际残奥游泳规则和条例确定。
10.竞赛通则
本通则适用于国际残奥游泳承认的比赛。
10.1竞赛管理
10.1.1对于国际残奥委会主办的运动会和比赛,国际残奥游泳项目委员会将任命技术代表,助理技术代表(若需要);还将至少委派或批准以下技术官员,以保证比赛顺利进行:
总裁判(2名)
控制室监督(1名)
技术检查员(4名)
发令员(2名)
转身检查长(2名,泳池两端各1名)
转身检查员(泳池两端每条泳道各1名)
检录员(2名)
主分级师(1名)和1个分级小组(如需要)
宣告员(1名)(如国际残奥游泳项目委员会要求)
10.1.2经国际残奥游泳项目委员会认可的比赛,由游泳项目委员会根据需要委派分级小组(如适用),当地组委会负责选派所需裁判员。
10.1.3由国际残奥委会主办的运动会、比赛以及国际残奥游泳项目委员会批准的比赛,国际残奥游泳项目委员会将委派当地组委会在其指导下进行赛事管理。
10.1.4当地组委会经国际残奥游泳项目委员会同意,负责整个赛事管理,包括赛前所有技术设备的安装和赛中使用。
10.2技术官员
10.2.1技术代表(TD)和助理技术代表(ATD)
10.2.1.1技术代表由国际残奥游泳项目委员会委派,负责所有技术事宜,以及各部门的组织和运行,确保符合国际残奥游泳项目规则。
10.2.1.2出于健康和安全原因,技术代表可以根据他的判断分配给一名运动员一个特例代码。这些特例代码只适用于当次比赛并且不会出现在国际残奥游泳项目运动员分级总名单中。
10.2.1.3如果委派了助理技术代表,其职责由技术代表决定。
10.2.2总裁判
2.2.2.1总裁判全面领导和管理全体裁判员,明确各裁判的职责和任务,严格执行竞赛规则,解决比赛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可决定国际残奥游泳规则中未详尽或没有明文规定的问题。
10.2.2.2总裁判可以随时干预比赛,以保证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章程和竞赛规则得以执行,并裁定比赛中的所有技术抗议。
10.2.2.3如果需要,总裁判将决定比赛名次。如果采用自动计时装置(AOE),则参照第10.10条有关规定执行。
10.2.2.4总裁判应确保所有裁判员在各自岗位上恪尽职守,有权替换缺席或不称职的裁判员,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增补裁判员。
10.2.2.5对于运动员的出发犯规,总裁判和发令员必须同时观察到并予以确认
10.2.2.6根据本人的观察或其他裁判员的报告,总裁判有权取消犯规运动员的比赛资格或录取资格。
10.2.3控制室监督
10.2.3.1控制室监督负责对印发的比赛秩序单和成绩公告单做到准确无误(包括弃权、犯规、抗议结果以及级别的改变等事项)。
10.2.3.2控制室监督负责监控自动计时装置的运行和查看录像计时系统。
10.2.3.3控制室监督负责核对计算机打印出来的比赛结果。
10.2.3.4控制室监督负责核查接力交接棒情况,并向总裁判报告任何抢码情况。
10.2.3.5控制室监督可查看录像计时系统,以确认抢码情况。
10.2.3.6控制室监督负责记录无故弃权的运动员名单。
10.2.4发令员
10.2.4.1发令员负责管理由总裁判发出手势信号后至比赛开始的运动员(见11.1.1款)。发令程序参照11.1有关规定执行。
10.2.4.2发现运动员在出发时有任何犯规行为,发令员应向总裁判报告。
10.2.4.3发令员有权判定运动员出发时是否犯规,但须与总裁判的判定一致。
10.2.4.4发令员应站在游泳池的侧面,距出发池端5米以内处发令,发令时能使运动员和计时员听到或看到出发信号。
10.2.5检录员
10.2.5.1检录员负责在每一项比赛开始前召集运动员。
10.2.5.2检录员发现运动员违反了有关广告和泳装的规定,以及运动员缺席检录时,应向总裁判报告。
10.2.6转身检查长
10.2.6.1转身检查长应确保每位转身检查员在比赛期间各尽其责,并应协助转身检查员观察运动员出发、转身和抵达终点是否犯规。
10.2.6.2转身检查长发现运动员任何犯规情况,应向总裁判报告,并将比赛项目、泳道及犯规情况填入检查表,签字后上交总裁判。
10.2.7转身检查员
10.2.7.1每条泳道两端应各配备一名转身检查员,以确保运动员的出发、转身和抵达终点都符合竞赛规则规定。
10.2.7.2出发端转身检查员负责检查运动员从出发入水后至第一次手臂动作结束是否符合规则,蛙泳应检查至第二次手臂划水动作结束。
10.2.7.3转身端转身检查员负责检查运动员每一次转身从触壁前最后一次手臂动作开始至转身后第一次手臂动作结束的转身动作是否符合规则,蛙泳应检查到手臂第二次划水动作结束。
10.2.7.4终点端转身检查员负责检查运动员从抵达终点前最后一次手臂动作开始至触壁时的动作是否符合规则。
10.2.7.5使用仰泳出发器时,出发端转身检查员负责安装和收回仰泳出发器。
10.2.7.6在800米和1500米的个人项目比赛中,转身端的转身检查员应记录该泳道运动员完成的趟数,并用报趟牌向运动员显示所剩的趟数。可使用电子设备,包括水下显示设备。
10.2.7.6.1在800米和1500米的个人项目比赛中,出发端的转身检查员在运动员到达终点前105米时,应用哨声或铃声向运动员发出提示信号。提示信号不间断地发出直至运动员转身后到达5米处。
10.2.7.6.2在800米和1500米的个人项目中,对于有听力残疾的运动员在其到达终点前105米时,转身检查员应用可视信号来做出提示。
10.2.7.6.3在800米和1500米的个人项目中,对于既有听力残疾又有视力残疾的运动员,在其到达终点前115米时,转身检查员应通知其提示员。提示员有责任提示运动员距离完成比赛还有100米。
10.2.7.6.4转身检查员在发现运动员犯规后,应将比赛项目、泳道及犯规情况填入检查表,签字后上交总裁判。
10.2.8技术检查员
10.2.8.1技术检查员位于游泳池两侧。
10.2.8.2技术检查员负责检查运动员在游进中的泳式和动作是否符合规则,并协助转身检查员检查运动员出发、转身和抵达终点动作是否符合规则。
10.2.8.3技术检查员负责执行规则11.8.8。
10.2.8.4技术检查员如发现运动员犯规,应向总裁判报告,并将比赛项目、泳道及犯规情况填入检查表,签字后上交总裁判。
10.2.9计时长
10.2.9.1计时长负责分配所有计时员的位置及他们所负责的泳道。
10.2.9.2计时长负责收集各泳道计时员填写的比赛卡片,必要时查看计时员的计时表。
10.2.9.3计时长负责记录或检查每条泳道比赛卡片上的正式成绩,并向总裁判报告。
10.2.9.4当每条泳道仅有1名计时员时,应设1名替补计时员以防秒表失灵。此外,计时长必须计取每组最快运动员的成绩。
10.2.10计时员
10.2.10.1每位计时员按照规则10.10.1的有关规定,负责计取所在泳道运动员的比赛成绩。
10.2.10.2每位计时员在发令员发出出发信号后立即按动计时表,在运动员抵达终点后立即按停计时表。计时员在计时长的要求下,记录100米以上比赛项目的分段成绩。
10.2.10.3比赛结束,每条泳道的计时员应立即将计时表计取的成绩登记在比赛卡片上,上交计时长。如被要求查看计时表,应将计时表出示受检。在总裁判用短哨声示意下一组比赛开始时,计时秒表必须回表。
10.2.11终点裁判员-如国际残奥游泳认为需要配备
10.2.11.1每组比赛结束后,终点裁判员应将运动员的名次上报总裁判。
10.2.12技术官员判罚决定
10.2.12.1除非本竞赛规则另有规定,每一位技术官员必须自主地、独立地做出判罚决定。
10.2.13主分级师和分级小组
10.2.13.1分级小组的职责在国际残奥游泳委员会的分级手册中有详述。
10.3赛制
10.3.1四种比赛形式:
10.3.1.1“单一级别比赛”,是指只举行一个级别的比赛,采用一个最低报名标准,颁发一个级别项目的奖牌。
10.3.1.2“单一级别比赛”,是指主要为一个级别举行的比赛,但允许其他级别的运动员参赛。每个级别有各自的最低报名标准。根据比赛成绩,只颁发一套奖牌。
10.3.1.3“多级别比赛”,举行多个级别的比赛,每个级别有各自的最低报名标准(在技术文件中明确),每个级别颁发各自的奖牌。
10.3.1.4“多级别计分制比赛”,指举行多个级别的比赛,每个级别有各自的最低报名标准(在技术文件中明确),按得分颁发奖牌。
10.3.2除S10、SB9、SM10、S/SB/SM13和S/SB/SM/14级别运动员外,如果因未设项或者该项目报名人数少于最低报名人数,运动员可以在可能的情况下参加高一级别的同泳式、同距离的比赛,而运动员仍保持其原有级别。
10.4比赛设项和比赛安排
10.4.1国际残奥游泳将从下列正式比赛项目中选出比赛项目:
个人项目
50米 自由泳 S1-13
100米 自由泳 S1-14
200米 自由泳 S1-5,S14
400米 自由泳 S6-14
50米 仰泳 S1-5
100米 仰泳 S1-2,S6-14
50米 蛙泳 SB1-3
100米 蛙泳 SB4-9,SB11-14
50米 蝶泳 S2-7
100米 蝶泳 S8-14
75米 个人混合泳 SM1-4(短池,无蝶泳)
100米 个人混合泳 SM5-13(仅限短池)
150米 个人混合泳 SM1-4(无蝶泳)
200米 个人混合泳 SM5-14
接力(见11.7.7,11.7.8和11.7.9款)
4×50米 自由泳 最大分值为20分,S1-10级
4×100米 自由泳 最大分值为34分,S1-10级
4×100米 自由泳 S14
4×50米 混合泳 最大分值为20分,S1-10级
4×100米 混合泳 最大分值为34分,S1-10级
4×100米 混合泳 S14
4×100米 自由泳 最大分值为49分,S11-13级
4×100米 混合泳 最大分值为49分,S11-13级
4×50米男女 自由泳 最大分值为20分,S1-10
4×50米男女 混合泳 最大分值为20分,S1-10
4×100米男女自由泳 S14
4×100米男女自由泳 最大分值为49分,S11-13
4×100米男女混合泳 最大分值为49分,S11-13
公开水域项目
5公里公开水域 S1-10,S11-13和S14
10.4.2比赛项目和最后的日程可作调整,直至最终报名立项完毕。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保留增加项目的权利,以使在赛前分级之后,也能符合技术文件的相关要求。
10.5最低报名标准(MQS)
10.5.1对于国际残奥委会主办的运动会、比赛和国际残奥游泳项目委员会批准的比赛,其最低报名标准均由国际残奥游泳项目委员会制定,并且公布在技术文件中。
10.5.2除非取得外卡,所有运动员都必须达到最低报名标准。
10.5.3报名成绩是否达标,需由国际残奥委游泳项目委员会核查确定。只有在国际残奥游泳项目委员会认可的比赛中取得的成绩才予以承认,但不承认分段成绩。
10.5.3.1各级别的报名成绩都是被认可的。因此如果一名运动员更改了运动级别,他的报名成绩也会被认可。
10.5.4若想取得长池比赛的参赛资格,运动员须拥有被认可的50米泳池(长池)的比赛成绩。
10.5.5若想取得短池比赛的参赛资格,运动员须拥有被认可的25米泳池(短池)或50米长池的比赛成绩。
10.6弃权
10.6.1根据规则10.13.4,在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主办和批准的比赛中,按照规则6.3的要求,提交最终报名表之后,只可因运动员伤病而提出弃权。
10.7辅助人员
10.7.1辅助人员不得对运动员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按摩。在比赛场地或者检录室时,不允许辅助人员使用或者携带秒表、无线通讯设备、背包或提包。
10.7.2只有在国际残奥游泳运动员分级信息表上明确标明需要辅助人员或符合规则10.2.1.2的运动员,在比赛中方允许得到辅助。
10.7.3需要辅助的视力残疾运动员到达池壁前,辅助人员应以一下或两下的敲击动作提示运动员。这一过程被称为“提示”,该辅助人员被称为“提示员”。如需两端提示,则须两名提示员,泳池两端各配一名。
10.7.3.1对于S11级、SB11级和SM11级运动员,每一次转身和到达终点前必须得到提示员的提示。
10.7.3.2提示用具必须于赛前得到国际残奥游泳项目委员会的认可和记录,并在制作和长度等安全性方面得到认可方可使用。
10.8检录室
10.8.1无论是预赛或决赛,参赛运动员(包括决赛中的替补运动员)必须在参赛项目比赛开始时间(根据比赛秩序单)之前至少15分钟到达第一检录室。经检查后,运动员方可进入第二检录室。
10.8.1.1在国际残奥游泳项目委员会认可的比赛中,运动员检录时间由赛事管理机构或当地组委会决定。
10.8.2运动员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到达检录处将被处以50欧元罚款。运动员只有缴纳罚款后才可继续参加之后的比赛。因规则10.13.4导致的弃权不受此处罚。
10.9预赛和决赛的编排
所有比赛都应按如下程序和方式编排分组:
10.9.1预赛
10.9.1.1所有参赛运动员应提交在指定期限内参加指定比赛所获最好成绩。成绩相同的运动员,其顺序通过抽签决定。没有提交报名成绩的运动员将以成绩最差排在最后。
10.9.1.2预赛分组采用如下方式:
10.9.1.2.1只有一组预赛时,按决赛编排,并安排在决赛场次进行
10.9.1.2.2有两组预赛时,报名成绩最好的运动员应编在第二组,次好的编在第一组,再次好的编在第二组,以此类推。
10.9.1.2.3有三组预赛时,除400米、800米和1500米比赛项目外,报名成绩最好的运动员应编在第三组,次好的编在第二组,再次好的编在第一组。第四名应编在第三组,第五名编在第二组,第六名编在第一组,第七名编在第三组,以此类推。
10.9.1.2.4当有四组或四组以上预赛时,除400米、800米和1500米比赛项目外,最后三组预赛按上述10.9.1.2.3款的方法编排。所剩运动员,按其成绩顺序编满倒数第四组,再剩余运动员再编满倒数第五组,以此类推。每一组预赛应按照下述10.9.1.3款所列方法按报名成绩降序排列安排泳道。
10.9.1.2.5对于400米、800米和1500米的比赛项目,最后两组预赛按上述10.9.1.2.2款的方法编排。
10.9.1.2.6例外:两组或两组以上的任何预赛组内,每组应至少有3名运动员。但随后如有运动员弃权,则该预赛组内可以少于3名运动员。
10.9.1.2.7如果游泳池设有10条泳道,在800米和1500米自由泳预赛编排中出现第8名有2人成绩相同时,将启用第9泳道,用抽签的方式决定第8和第9泳道的运动员;如果出现第8名的位置上有3人成绩相同时,将启用第9泳道和第0泳道,用抽签的方式决定第8、第9和第0泳道的运动员。
10.9.1.2.8在没有10条泳道的情况下,则按10.9.2.4款进行编排。
10.9.1.3泳道的编排采用如下方式:
10.9.1.3.1除在50米泳池进行的50米项目的比赛外,泳道的安排应为:从出发端面向泳池,第1泳道在泳池右侧,若是设有10条泳道的泳池,则为第0泳道在最右侧。对于拥有奇数泳道的泳池,成绩最好的运动员或运动队应编排在中间道;对于拥有6条或8条泳道的泳池,则安排在第3道或第4道。对于拥有10条泳道的泳池,最快的运动员或运动队安排在第4道,次快者安排在5道,然后依次左、右安排。遇成绩相同时,按之前所述方法抽签决定。
10.9.1.3.2对于在50米泳池进行的50米项目比赛,在技术代表的同意下,组委会可以决定在泳池的哪一端出发(取决于自动计时装置和发令员的位置等),并于比赛前告知运动员。无论从泳池的哪一端出发,运动员的泳道安排应与从出发端出发的泳道一致。
10.9.2决赛
10.9.2.1预赛可以使用10条泳道,但决赛只能使用8条泳道。
10.9.2.2如果无须进行预赛,泳道的安排依照上述规则10.9.1.3执行。
10.9.2.3如果已经进行过预赛,泳道的安排则根据预赛成绩,依照规则10.9.1.3执行。
10.9.2.4在同一项目中,如果精确到1/100秒,同组或不同组的运动员预赛成绩相同,在使用8条泳道或10条泳道中都排在第8名或第10名时,应进行重赛,以决定谁进入决赛。重赛应在所有相关运动员游完预赛后进行,由赛事管理方或当地组委会和涉及重赛双方协商的时间内进行。重赛后若成绩相同,再重赛。必要时,将采用重赛来决定第一和第二替补运动员。
10.9.2.4.1在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承认的比赛中,在相关比赛项目成绩公布15分钟内,有关代表队必须到技术代表/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办公处报到。大会广播也会提示相关代表队注意。未能按时报到的代表队,将取消参加重赛的资格。重赛事宜将由相关代表队和技术代表共同商定。
10.9.3若决赛中1名或多名运动员弃权或未到比赛现场,则运动员按预赛的成绩依次替补。大会应重新编排并及时公布参赛秩序单。
10.10自动计时程序
10.10.1自动计时装置,必须在委派的技术官员监督下进行操作。由自动计时装置记录的成绩应当用于确定每条泳道的成绩和名次。
10.10.2使用自动计时装置时,成绩须记录到1/100秒。即使计时设备可以精确至1/1000秒,也不记录千位数或以千位数来确定成绩和名次。若至百分位秒数仍相同,则运动员名次并列。成绩显示屏上只显示到1/100秒的成绩。
10.10.3在使用自动计时装置时,由该装置确定的成绩、名次和接力出发判断器判定交接棒的情况,应当优先被采用。
10.10.4正式成绩按下述方法确定:
10.10.4.1由自动计时装置记录的成绩,即为正式成绩。
10.10.4.2无自动计时装置时,半自动计时装置或3块计时秒表记录的成绩即为正式成绩。
10.10.5如果自动计时装置未能记录1名或多名运动员的成绩和/或名次时,正式名次按下述方法确定:
10.10.5.1同一项目中,具有自动计时装置记录的成绩和名次的运动员之间进行比较,应保持其相对顺序。
10.10.5.2不具有自动计时装置记录的名次,但有自动计时装置记录的成绩的运动员,须用其自动计时装置记录的成绩和其他运动员的自动计时装置记录的成绩进行比较,确定其相对顺序。
10.10.5.3既没有自动计时装置记录的名次,又没有自动计时装置记录的成绩的运动员,应采用其半自动计时装置或3块计时秒表记录的成绩来确定其相对顺序。
10.10.6确定预赛相对名次的方法:
10.10.6.1比较所有运动员的正式成绩,以确定其相对名次。
10.10.6.2如果两名或多名运动员的正式成绩相同,正式成绩相同的运动员名次并列。
10.10.7除非使用录像计时系统,在使用自动计时装置时,也可能需要人工计时做补充。
10.10.8在接力比赛中,所有第一棒运动员50米和100米的分段成绩都应被记录并且公布在正式成绩单上。
10.10.8.1如果接力比赛犯规,犯规之前的分段成绩也应记录并公布在正式成绩单上。
10.10.9任何由1名裁判员按停的计时装置都应视为1块计时表。建议人工计时的成绩由三名计时员计取。人工计时成绩应记录至1/100秒。在没有自动计时装置的情况下,人工计时的正式成绩按下述方法确定:
10.10.9.1在3块计时表中,有2块表计得成绩相同时,该成绩即为正式成绩。
10.10.9.2如果3块计时表计取的成绩都不相同,应以中间的成绩为正式成绩。
10.10.9.3如果3块计时表中只有2块正常运行,应以平均时间为正式成绩。
10.10.10如果未采用自动计时装置,必须配备人工计时长,每条泳道配备1名计时员,和1名替补计时员.
10.10.10.1未采用自动计时装置或数字秒表时可以配备终点裁判。
10.11取消比赛资格
10.11.1任何违反国际残奥游泳项目章程和规则的运动员都将被取消比赛资格或录取资格。
10.11.2如果参赛运动员未参加分级或者未参加因级别被抗议而要求其再次进行的分级,则失去比赛资格。
10.11.3如果运动员在比赛中或比赛结束后被判犯规,将被记录在正式成绩公告单上(不记录成绩、名次,也不宣告)。
10.12技术抗议
10.12.1若出现下列情况,可以进行技术抗议:
a)如果国际残奥游泳项目章程和规则未被遵守;
b)对总裁判的判决有异议;但不得对基于事实的判决提出抗议;
c)如果其它情况危及比赛或参赛运动员时。
10.12.2技术抗议必须:
a)提交总裁判;
b)填写在国际残奥游泳项目委员会提供的正式技术抗议表格上;
c)只能由领队提出;
d)同时缴纳150欧元的押金,或等值当地货币,并且;
e)在正式成绩公布后30分钟以内提出。
10.12.3如果比赛开始前已经发现可能引起技术抗议的情况,则此类抗议必须在出发信号发出前提出。
10.12.4总裁判应认真答复所有技术抗议。如果总裁判拒绝接受抗议,必须注明理由及做出决定的时间。并将这一决定填写在技术抗议表格上,其复印件将送至相关领队,并宣布决定。宣布决定的时间应记录在技术抗议表格上。
10.12.5如果技术抗议成功,则押金退回;技术抗议被否决,则押金不予退回。
10.12.6仲裁委员会
10.12.6.1如不服总裁判对技术抗议的决定,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技术申诉,但必须在30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交:
a)由总裁判做出的比赛结果更正正式公布30分钟内;或
b)由总裁判或者代表总裁判做出不改变比赛结果的决定30分钟内。
10.12.6.2技术申诉应填写在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提供的技术申诉表格上,由领队签字,并缴纳200欧元押金或同等价值的货币(主办国货币)。如果申诉不成功,则押金不退。如果申诉被接受,则技术抗议和技术申诉的押金全部退回。参赛国只能针对本国运动员所参加的项目提出申诉。
10.12.6.3申诉中牵涉到的处理该技术抗议的技术官员,不能进入处理此申诉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由技术代表或助理技术代表(为主席)和另外两名技术官员组成。仲裁委员会应该考虑其它任何可获得的证据。如果这些证据,包括视频证据,不足以令人信服,则总裁判的决定将予以支持。
10.12.6.4仲裁委员会可以重新考虑事情经过,并考虑任何可能的证据。
10.12.6.5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书面决定的复印件将下发至此参赛队,并予以公布。
10.13赛中级别更改
赛中级别更改可能由以下原因导致:
▪ 赛场分级观察
▪ 赛场分级观察后的分级抗议
10.13.1如果运动员的级别更改到残疾更重的级别(即低级别),则该运动员在首次出场时获得的比赛名次和奖牌都将得到承认。取得的成绩应纳入新级别中。首次出场后,只要有可能,该运动员必须参加新级别的比赛。如果运动员已获得原级别的决赛资格,允许其参加原级别的决赛。
10.13.2如果运动员的级别更改到残疾更轻的级别(即高级别),则该运动员在首次出场时获得的比赛名次和奖牌将不予承认。取得的成绩应纳入新级别中。运动员只允许参加新级别的比赛。
10.13.3除残奥会和世锦赛外,运动员因级别变更而致使其未能达到新级别项目最低资格标准时,也不能剥夺其参赛机会。
10.13.4如果因运动员级别变更,致使某国家某级别某项目运动员人数超出技术文件相关规定时,需由其领队删减运动员以符合技术文件要求,并不予罚款。
解释:此表格帮助理解规则10.13.1,10.13.2和10.13.3
| 运动员的级别更改到残疾更重的级别,例如S5至S4 | 运动员的级别更改到残疾更轻的级别,例如SB3至SB4 |
运动员在首次出场中所参加项目取得的成绩纳入新级别 | 是 | 是 |
首次出场获得的成绩,名次和奖牌 | 承认 | 不承认 |
运动员已获得原级别的决赛资格,允许其参加原级别的决赛 | 是,但仅限新级别该项目比赛已经结束。 如果新级别该项目还未开始,运动员应重新参加新级别该项目比赛(包括预赛和决赛)。 如新级别该项目预赛已经结束,那么该运动员在原级别的成绩将带入新级别中一起排序。成绩排名前八者进入决赛。 | 否 |
只允许运动员参加新级别比赛 | 是 | 是 例如:运动员从SB3级变更为SB4级,将参加100米蛙泳而不是50米蛙泳 |
运动员未能达到新级别最低资格标准,可以参赛 | 是 可参加除残奥会和世锦赛外的其他赛事 | 是 可参加除残奥会和世锦赛外的其他赛事 |
10.14颁奖礼仪
10.14.1奖牌:个人项目和团体项目决赛的前三名分别颁发金牌、银牌和铜牌。
在一个小项只有3名或者更少运动员参赛特殊情况里,奖牌颁发将采取“减一录取”方式。意思是如果项目中只有3名运动员参赛,则只颁发两枚奖牌。
10.14.2接力赛中,奖牌将颁发给参加了预赛和决赛的所有运动员。只参加预赛的运动员,其所获奖牌由该代表队领队代领。
10.14.3为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升国旗,为取得冠军的运动员奏国歌。
▪如果金牌得主有2名,则颁发2枚金牌和1枚铜牌。
▪如果银牌得主有2名,则颁发1枚金牌和2枚银牌。
▪如果铜牌得主有2名,则颁发1枚金牌、1枚银牌和2枚铜牌。
▪如果出现平局,同一根旗杆将升起2面国旗。国旗顺序将按照主办国语言的字母顺序上下排列。两个国家的国歌将按同样顺序被先后奏响。
10.14.4在国际残奥委会主办的运动会、锦标赛和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批准的比赛中,所有参赛队伍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在颁奖仪式时都应当身着队服,队服必须符合国际残奥游泳项目章程和规则规定。
10.15泳装
10.15.1仅允许使用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批准的泳装。当前得到批准的男式、女式泳装、泳帽和泳镜名册公布在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的网站上。
10.15.2允许按照规则10.15.6对泳装进行修改以适应运动员的需要,但须在比赛开始前得到国际残奥游泳项目委员会管理人员的许可并记录在案。没有国际泳联FINA认可标签的泳装必须经国际残奥游泳项目委员会批准后方可使用。
解释:明显符合国际泳联现行泳装材质规定的泳装,没有FINA认可标签也可使用。泳装材料应为传统意义上未经过表面处理、透气性纺织品(比如棉,尼龙,莱卡等)。
10.15.3所有运动员的游泳装备(包括泳衣、泳帽和泳镜)必须符合道德规范,不得带有任何冒犯性的标识。
10.15.4所有泳装应当为不透明材质。运动员最多允许戴两个泳帽,且均需符合国际残奥游泳项目广告要求。
10.15.5在游泳比赛中,运动员只允许身穿一件连体或分体泳装。除此之外,不得穿戴其它物品,如臂带、腿带等,均不能作为泳装的一部分。
10.15.6男式泳装向上延伸不能超过肚脐,向下延伸不能超过膝盖。女士泳装不能覆盖颈部,左右延伸不能超过肩部,向下延伸不能超过膝部。同时参照规则10.15.2。所有泳装均应是不透明的、透气纺织品材质。
10.16排名
10.16.1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根据由其承认的赛事组委会提供的符合国际残奥游泳竞赛规则的成绩,公布长池和短池各项目世界和地区排名。
10.16.2各项目比赛成绩必须在比赛结束15日内按照要求提交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
10.16.3只有已经在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注册的运动员,其成绩才会被承认并排名。
10.16.4运动员级别发生改变,则新级别立即生效,比赛成绩计入新级别。其原有成绩仍保留在原级别中。
10.16.5只有创造了世界纪录或者区域纪录的分段成绩才会体现在排名中,包括接力项目第一棒的成绩(男女混合接力除外)。
10.17世界和区域纪录
10.17.1承认下列男子、女子项目的长池和短池的世界和/或区域纪录:
个人项目:
50米 自由泳 S1-13
100米 自由泳 S1-14
200米 自由泳 S1-14
400米 自由泳 S6-14
800米 自由泳 S6-14
1500米 自由泳 S6-14
50米 仰泳 S1-13
100米 仰泳 S1-14
200米 仰泳 S6-14
50米 蛙泳 SB1-9,SB11-13
100米 蛙泳 SB1-9,SB11-14
200米 蛙泳 SB4-9,SB11-14
50米 蝶泳 S1-13
100米 蝶泳 S5-14
200米 蝶泳 S8-14
75米 个人混合泳 SM1-4(短池,不含蝶泳)
100米 个人混合泳 SM1-13(仅限短池)
150米 个人混合泳 SM1-4(不含蝶泳)
200米 个人混合泳 SM3-14
400米 个人混合泳 SM8-14
接力:
4×50米 自由泳 S1-10,最大分值为20分
4×100米 自由泳 S1-10,最大分值为34分
4×100米 自由泳 S14
4×50米 混合泳 S1-10,最大分值为20分
4×100米 混合泳 S1-10,最大分值为34分
4×100米 混合泳 S14
4×100米 自由泳 S11-13,最大分值为49分
4×100米 混合泳 S11-13,最大分值为49分
4×50米男女自由泳 S1-10,最大分值为20分
4×50米男女混合泳 S1-10,最大分值为20分
4×100米男女自由泳 S14
4×100米男女自由泳 S11-13,最大分值为49分
4×100米男女混合泳 S11-13,最大分值为49分
10.17.2所有纪录须在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承认的比赛中取得,且符合国际残奥游泳项目章程和规则规定。
10.17.2.1每条泳道的长度必须经测量师或有资质的官员核准。
10.17.2.2在使用可移动池壁的泳池进行比赛时,在该场比赛结束后,必须对泳道长度进行测量确认。
10.17.2.3由下列装置计取的成绩,方可被承认为纪录:
▪ 自动计时装置
▪半自动计时装置(自动计时装置失灵的情况下)
10.17.3如果运动员的成绩在1/100秒时相同,则被认定为相同纪录,运动员被称为“纪录共同拥有者”。
10.17.4只有在含盐量低于3克/升的水中取得的成绩才能被承认为纪录。任何在海水或海洋里取得的成绩均不被承认为世界纪录。
10.17.5运动员在个人项目中的某一分段成绩可申请纪录。除非有自动计时装置,运动员或者领队需向总裁判提出申请,以便特别记录该运动员的成绩。运动员必须按规则游完该项全程,才可申请这一项分段纪录。
10.17.6接力比赛中(男女混合接力除外),第一棒运动员的成绩可申请纪录。如该名运动员按规则有关规定在其本人的游程中创造了这一项目的分段纪录,即使本接力队因其他队员在其后犯规被取消录取资格,这一纪录仍被承认。
10.17.7在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委派了技术代表参加的比赛中创造的纪录(包括分段成绩),将自动承认。
10.17.8运动员在高一级别的比赛中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本级别的纪录。
10.17.9申请纪录必须由组委会的专门负责机构填写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的正式表格,同时提交自动计时装置记录的原始成绩单。并于创造纪录后15日内上交至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
10.17.10已在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注册,并且级别状态为“确认(C)”或者“定期复查”(FRD)的运动员,在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认可且满足国际残奥游泳项目章程和规则各项要求的赛事中所创造的成绩,才能被批准为纪录。
10.17.11由级别状态为“新(N)”或“复查(R)”状态的运动员的世界纪录,在被批准前必须根据现行的国际残奥委会运动员注册政策再次对其进行级别确认。
10.17.12如果运动员出现级别更改,见规则10.13和10.16.4。
10.17.13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拥有认定纪录的权利。
11.游泳竞赛规则
11.1出发
11.1.1在每组比赛开始时,总裁判应用连续的短促哨声示意运动员脱外衣;然后用长哨声示意运动员站到各自的出发台上(仰泳项目和混合泳接力项目第一棒的运动员应立即下水,在总裁判发出第二声长哨后,应迅速游回池端)。当所有运动员和裁判员都做好出发准备时,总裁判向外平伸手臂示意将运动员交由发令员管理,待发令结束后总裁判再收回手势。
11.1.2自由泳、蛙泳、蝶泳和个人混合泳(当蝶泳为出发泳式时)必须从出发台上出发。当总裁判发出长哨声信号后(规则11.1.1),运动员应站到出发台上并不得离开出发台。当发令员发出“各就位/takeyourmarks”的口令后,运动员应至少有一只脚置于出发台的前沿,立即做好出发准备,手臂位置不限。当所有运动员都处于静止状态时,发令员应发出出发信号。
11.1.2.1对于视力残疾运动员,允许其在总裁判发出长哨声之后、发令员发出“各就位”口令之前,确定自己的方位。
11.1.2.2对于存在平衡问题(如静止站立)的运动员,允许一名辅助人员协助运动员在出发台上保持平衡(如扶住运动员臀、手、臂等)。辅助人员可以帮助运动员在出发时保持静止,但不得使运动员身体位置超过与出发台的垂直面(90°)而非法获利,且不允许在运动员出发时提供任何动力。
11.1.2.3只拥有一只全功能腿的运动员,只要有一只手或者手臂的一部分置于出发台前端,其脚部可以不放置于出发台的前端。
11.1.2.4允许运动员在出发台旁出发。
11.1.2.5允许运动员在出发台上以坐姿出发。
11.1.2.6运动员可以在水中出发,但在出发信号发出前,必须有一只手触及出发池端。不得蹬踏在水槽里、水槽上或站在池底出发。
11.1.2.7对于S/SB/SM1-3运动员,允许辅助人员扶住他们的脚部或者肢体末端并靠置于出发端池壁上,但出发时不允许给运动员任何动力。
11.1.2.8在水中出发时,如果运动员无法抓握池端,可以借助辅助人员或辅助器械完成出发动作。器械的安全性必须在赛前经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的人员检查认可。出发时不允许给运动员任何动力。出发信号发出前运动员身体的某一部分必须触及池壁。
11.1.2.9为了防止磨损,允许在出发台上放置一层毛巾或类似物品。
11.1.3仰泳项目、75米/150米个人混合泳项目与和混合泳接力项目须在水中出发。当总裁判发出第一声长哨声信号后(规则11.1.1),运动员应立即下水。当总裁判发出第二声长哨声后,运动员应立刻返回池端。当所有运动员做好出发准备后,发令员发出“各就位/takeyour marks”的口令。当所有运动员都处于静止状态时,发令员应发出出发信号。
11.1.4在国际残奥委会主办的运动会、比赛以及国际残奥游泳项目委员会批准的赛事中,“各就位”的指令必须使用英语,并且应在每个出发台下放置一个扬声器。
11.1.5任何运动员在出发信号发出前出发,应判犯规。如果在出发信号发出时发现运动员抢跳,应继续比赛,在该组比赛结束后取消抢跳运动员的录取资格;如果在出发信号发出前发现运动员抢跳,则不再发出出发信号,待取消抢跳运动员比赛资格后,总裁判再以长哨声(仰泳为第二声长哨),重新组织其余运动员出发,见规则11.1.1。
11.1.6比赛为有听力障碍的运动员提供闪光灯/出发信号灯。如果运动员需要发令员提供额外的手势信号,须由该队领队在技术会上提出。
11.1.7如果S1-10/SB1-9/SM1-10和S/SB/SM14的运动员具有听力障碍,而比赛又不具备出发信号灯装置时,允许辅助人员在运动员出发时给予非语言提示。
11.1.8如果视力障碍运动员同时具有听力障碍时,允许辅助人员在运动员出发时给予非语言提示。
11.2自由泳
11.2.1自由泳比赛中,可采用任何泳式。但在个人混合泳及混合泳接力比赛中,自由泳是指除蝶泳、仰泳、蛙泳以外的泳式。在75米和150米个人混合泳中,自由泳是指除去仰泳和蛙泳之外的其它泳式。
11.2.2运动员在完成每一段游程和抵达终点时,身体的某一部分必须触及池壁。
11.2.3在出发和每次转身后,允许运动员身体完全没入水中,但不得超过15米。至15米处,运动员的头部必须已经露出水面。
11.2.3.1对于S1-5级的运动员,在每一次完整的动作周期中,身体的某一部分必须露出水面。一个动作周期是指肩关节旋转一周和/或髋关节上、下运动一次。
11.2.4在自由泳项目或混合泳项目的自由泳段比赛中,允许运动员在池底站立,但不得行走。
11.3仰泳
11.3.1在出发信号发出前,运动员应在水中面对出发端,两手抓住握手器。禁止两脚蹬踏在水槽里、水槽上或脚趾勾在水槽沿上。当使用仰泳出发器时,脚趾(或部分脚趾)必须触及池壁或触板。禁止脚趾勾在触板上沿。
11.3.1.1无法双手同时抓住握手器的运动员可以使用单手抓握。
11.3.1.2无法抓住握手器的运动员可以手扶池端出发。
11.3.1.3无法抓住握手器或池端的运动员可以借助辅助人员或器械出发。器械的安全性必须在赛前经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的代表检查认可。出发时不允许给运动员任何动力。在出发信号发出前,运动员身体的一部分必须触及池壁。
11.3.2出发和每次转身后,运动员应以仰卧姿势蹬离池壁,除规则11.3.4所述情况外,运动员在整个游进过程中应始终呈仰卧姿势。允许身体左右转动,但必须保持与水平面呈小于90°的仰卧姿势。头部位置不受此限。
11.3.3在整个游进过程中,运动员身体的某一部分必须露出水面。在出发和每次转身后,允许运动员身体完全没入水中,但不得超过15米。至15米处,运动员的头部必须已经露出水面。
11.3.3.1对于S1-5级的运动员,在每一次完整动作周期中,身体的某一部分必须露出水面。完整的动作周期是指肩关节旋转一周和/或髋关节上下运动一次。
11.3.4在转身过程中,运动员必须在本泳道以身体的某一部分触壁。允许肩的转动超过垂直面而转为俯卧姿势,之后可以立即做一次连贯的单臂划水或双臂同时划水动作,以此作为转身动作的开始。运动员必须呈仰卧姿势蹬离池壁。
11.3.4.1对于没有手臂或在转身过程中不使用手臂的运动员,一旦改变仰卧姿势,就应立刻开始转身。运动员必须呈仰卧姿势蹬离池壁。
11.3.5运动员到达终点时,必须在本泳道内以仰卧姿势触壁。触壁时,不允许身体完全没入水中。
11.4蛙泳
11.4.1在出发和每次转身后,运动员可没入水中,并可做一次手臂充分向后划至腿部的动作。在出发及每次转身后的第一次蛙泳蹬腿动作前,允许打一次蝶泳腿。在第二次划臂至最宽点两手向内划水前,运动员的头部必须露出水面。
11.4.1.1在出发和每次转身后,允许无法用腿蹬离池壁的运动员做一次不同时或不在同一水平面的划水动作,以达到俯卧姿势。
11.4.2从出发和每次转身后的第一次手臂动作开始,身体应保持俯卧。只要身体呈俯卧姿势蹬离池壁,运动员在触壁后转身时可以采用任何方式,除此之外,任何时候都不允许呈仰卧姿势。从出发至整个游程中,动作周期必须是以一次划臂和一次蹬腿的顺序完成。两臂的所有动作须同时并在同一水平面上进行,不得有交替动作。
11.4.2.1运动员缺失双腿或双臂或部分肢体时,其剩余手臂或腿部的动作即构成一个完整的动作周期。
解释:正常的身体姿势包括身体的左右转动,但转动幅度必须小于水平面90°。头部位置不限。
11.4.3两手应同时在水面、水下或水上由胸前伸出。除转身前的最后一个划水动作、转身过程中及抵达终点前的最后一次划水动作外,肘部不得露出水面。两手应在水面或水下向后划水。除出发和每次转身后的第一次划水动作外,两手向后划水不得超过臀线。
11.4.3.1视力障碍运动员在转身或抵达终点前,在得到提示后,可在动作周期中的任何时候伸手触壁。
11.4.4在每个完整动作周期内,头的某一部分必须露出水面。两腿的所有动作应同时并在同一水平面上进行,不得有交替动作。
11.4.4.1下肢残障的运动员,在整个游程中,必须试图在同一平面上做同时蹬腿的动作,或者拖带双/单腿。
11.4.5在蹬腿过程中,两脚必须外翻。除规则11.4.1情况外,不允许做交替打腿动作或向下的蝶泳腿动作。允许两脚露出水面。
11.4.5.1无法通过腿和/或脚获得正常推进力的运动员,在蹬腿过程中残障脚可以不外翻。
11.4.6在每次转身和到达终点时,两手应分开在水面、水上或水下同时触壁。转身和到达终点前的最后一次手臂动作后可不接蹬腿动作。在触壁前的最后一次划水动作结束后,头部可以没入水中,但在触壁前最后一个完整或不完整的动作周期中,头部须露出水面。
解释:“分开”是指两手不能上下叠加在一起。两手之间不必一定要有空隙。允许手指间的触碰。
11.4.6.1对于运动员的两臂不等长,在每次转身和到达终点时,允许只用较长一只手臂触壁,但两手必须同时向前伸出。
11.4.6.2对于运动员上肢过短而前伸未能超过头部的运动员,在转身和到达终点时,应以身体上半部分的任何一个部位触壁。
11.4.6.3只能使用单臂游进的运动员(由运动员的特例符号决定),在转身和到达终点时,必须用该手臂触壁。如果运动员因身体残障导致只能用一只手臂划水时,其无功能手臂应拖带或者前伸。
11.4.6.4用两臂游进但肩/肘关节受限的运动员,在转身和到达终点时,只需较长一只手臂触壁,但两臂必须同时向前伸出。
11.4.6.5SB11-12级运动员,在转身和到达终点时,因触及分道线而致使双手不同时触壁,如未获利,则不判犯规。
11.5蝶泳
11.5.1从出发和每次转身后的第一次手臂动作开始,身体应保持俯卧。只要身体呈俯卧姿势蹬离池壁,运动员在触壁后转身时可以采用任何方式,除此之外,任何时候都不允许成仰卧姿势。
11.5.1.1在出发和每次转身后,允许无法用腿蹬离池壁的运动员做一次不同时的手臂划水动作,以达到俯卧姿势。
11.5.2两臂必须在水面上同时向前摆动,并同时在水下向后划水,见规则11.5.5。
解释:“两臂必须在水面上同时向前摆动”是指在两臂向前摆动过程中,从手腕到肩部的整个手臂必须在水面上前摆,而非只是手臂的一部分。但不要求手臂与水面之间留有空隙。
11.5.2.1S11-12级运动员因触及分道线而致使双手不能同时前摆,如未获利,则不判犯规。
11.5.2.2视力障碍运动员在转身和到达终点时,允许其在得到提示后,两臂从水下前伸触壁。
11.5.2.3若运动员一只手臂部分残缺,残肢应与另一只手臂同时向前摆动。
11.5.2.4当运动员只能用一只手臂划水时(由运动员特例符号决定),该只手臂应在水面上前摆,其无功能手臂应拖带或者前伸。身体位置须与正常的水面保持一致。
11.5.2.5无腿部功能的运动员,在转身和到达终点时,允许其手臂从水下前伸触壁。
11.5.3所有腿部的上、下动作必须同时进行。两腿或两脚可不在同一水平面上,但不允许有交替动作。不允许蹬蛙泳腿。
11.5.3.1若运动员仅能使用一条腿,则无功能的那条腿应呈拖带状态。
解释:呈“拖带状态”是指,该腿不提供任何动力,但随着臀部起伏可能会呈现看似交替运动的一种状态。
11.5.4在每次转身和到达终点时,两手应分开在水面、水上或水下同时触壁。
解释:“分开”是指两手不能上下叠加在一起。两手之间不必一定要有空隙,允许手指间的触碰。
11.5.4.1在转身和到达终点时,如果运动员双臂不等长,较长一只手臂必须触壁,且双手必须同时向前伸出。
11.5.4.2如果运动员无上肢、上肢无功能或上肢太短而导致伸出后未能超过头部,在转身和到达终点时,应以身体上半部分的任何一个部位触壁。
11.5.4.3只能使用单臂游进的运动员(由运动员的特例符号决定),在转身和到达终点时,必须用该只手/臂触壁。
11.5.4.4用两臂游进但肩/肘关节受限的运动员,在转身和到达终点时,只需较长一只手臂触壁,但两臂必须同时前伸。
11.5.4.5S11-12级运动员,在转身和到达终点时,因触及分道线而致使双手不能同时触壁,如未获利,则不判犯规。
11.5.5在出发和每次转身后,允许运动员在水下做一次或多次打腿动作和一次划水动作,这次划水动作应使身体升至水面。在出发和每次转身后,允许运动员身体完全没入水中,但不得超过15米。至15米处,运动员的头部必须已经露出水面。
11.6混合泳
11.6.1个人混合泳以蝶泳、仰泳、蛙泳、自由泳四种泳式的顺序进行。每种泳式必须完成全程四分之一的距离。
11.6.1.1150米和75米个人混合泳以仰泳、蛙泳、自由泳三种泳式的顺序进行。每种泳式必须完成全程三分之一的距离。
11.6.2混合泳接力以仰泳、蛙泳、蝶泳、自由泳四种泳式的顺序进行。每种泳式必须完成全程四分之一的距离。
11.6.3在自由泳段,除转身外,运动员必须保持俯卧。转身后,运动员在打腿或划臂前身体必须恢复俯卧姿势。
解释:正常的俯卧姿势包括身体的转动,但转动幅度不得超过水平面的90°。头部位置不限。
11.6.4每一种泳式都必须符合相应泳式的有关规定。
11.7接力
11.7.1在接力比赛中,每个国家/地区残奥委会只能报一支队伍参赛。已符合分级标准进入分级系统的所有运动员都可以参加相应的接力比赛。
11.7.2同一支接力队伍中的运动员必须具有相同的运动国籍。
11.7.3参加预赛和决赛的接力队,其运动员组成可以有所变化。当有预赛时,奖牌将颁发给所有参加预赛和/或决赛的运动员(最多8名运动员)
11.7.4运动员姓名、各自的级别和顺序必须填写在国际残奥游泳接力申报表上,并至少于本场比赛开赛前一小时提交。未按要求提交接力申报表的代表队将被取消比赛资格,并处罚该国家或地区残奥委会50欧元。该代表队不允许参加该项目比赛。
11.7.5运动员的姓名必须按照接力顺序填写,混合泳接力比赛的运动员还须填写各自的泳式。
11.7.5.1未按运动员填报顺序比赛,将被判犯规。
11.7.6依据规则6.3,只有在出现因医学原因而弃权的情况下才可以替换运动员。如果弃权申请被接受,则必须提交新的接力申报单
11.7.7接力队报名基于一定的分数要求。运动员的级别即为其参加接力比赛的个人分数,如S6级即记为6分,SB12级记为12分。
11.7.8视力障碍运动员的接力比赛(49分接力),运动队必须至少包括一名S/SB11的运动员,其余三名可以是S/SB11-13中任何级别的运动员。
11.7.9每一支接力队伍由4名运动员组成。可以有男女混合接力。混合接力每队必须由两名男运动员和两名女运动员组成。其分段成绩不能作为纪录和/或报名成绩使用。
11.7.10接力比赛中,如本队的前一名运动员尚未触壁,后一名运动员的脚或身体已经离开出发台,则判犯规。
11.7.10.1允许运动员在水中接力出发。在前一棒运动员未触壁前,该运动员的不得离开出发端,否则即为犯规。
11.7.11在接力比赛进行过程中,非本棒次运动员下水,将取消该队的录取资格。
11.7.11.1在接力比赛中,需在水中出发的运动员只能在同在本端出发的前一棒运动员出发之后才能入水。
11.7.12提示员可以提示运动员交接棒及运动队所处的名次。可以安排两名提示员,其中一名提示运动员即将触壁,另一名提示运动员接棒。不允许对运动员进行技术指导。
11.7.13在接力比赛中,由转身检查员检查前一名运动员触壁时,后一名运动员是否已离台出发。如果使用自动计时装置(接力出发判断器),按照规则10.10执行。
11.7.14运动员完成本棒的比赛后,在不影响其它运动员的情况下,应尽快起水。
11.7.14.1S/SB1-5级的运动员可以停留在本泳道内直至接力比赛结束。停留在水中的运动员应离开池壁并停留在分道线附近,但不得妨碍相邻泳道运动员的比赛。
11.8比赛
11.8.1所有个人项目比赛,应按性别分开进行。
11.8.2运动员独自游完全程才能获得录取资格。
11.8.3运动员必须始终在其出发的泳道内游进并游完全程。
11.8.3.1配备有提示员的视力障碍运动员,游入未经使用的泳道中,允许运动员在该泳道内游完全程。
11.8.3.2如果视力障碍运动员游入正在使用的泳道中,最好使其返回自己的泳道。提示员必须在清晰地呼叫运动员的姓名后,才能对其进行语言提示,以避免影响其他运动员。
解释:本表格帮助清晰理解11.8.3,11.8.3.1和11.8.3.2
运动员配有提示员 | 11.8.3.1 | 出现在未使用的泳道中 | 不犯规 |
11.8.3.2 | 出现在正在使用的泳道中应努力回到本泳道,但如果无法做到,也不处罚 | 不犯规 | |
| 出现在正在使用的泳道中,影响其他运动员 | 见规则11.8.7.1 | |
运动员没有提示员 | 11.8.3 | 在本泳道完成比赛 | 不犯规 |
11.8.3 | 出现在其它泳道 | 犯规 |
11.8.4在所有项目中,运动员在转身时必须用身体触及池壁。转身必须从池壁完成,不得在池底跨越或行走。
11.8.5不允许拉分道线。
11.8.6运动员游出本泳道或用其它方式干扰其他运动员比赛,应判犯规。如属故意犯规,总裁判应将犯规情况报告承办比赛的国家/地区残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和该运动员所在的国家/地区残奥委会。
11.8.7如果因某运动员犯规而影响其他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时,总裁判有权准许被干扰的运动员在下一组预赛中重新比赛。如在决赛或最后一组预赛中发生上述情况,总裁判可令该组重新比赛。
11.8.7.1视力障碍运动员在比赛中若因出发或转身后进入其他运动员的泳道或者因离分道线太近而意外犯规,总裁判有权决定一名或所有运动员重新比赛。如果意外犯规发生在决赛中,总裁判可令决赛重新进行。
11.8.8S11、SB11、SM11级运动员,除双眼为义眼外,所有运动员在比赛中须佩戴不透光泳镜。若运动员的面部情况不适合佩戴泳镜,则须佩戴不透光眼罩。S11、SB11、SM11级运动员的不透光泳镜应在比赛结束时接受检查。
11.8.8.1运动员在出发过程中泳镜意外脱落,或在比赛中损坏,不应判犯规。
11.8.9比赛中,运动员不得使用或穿戴任何有利于提高其速度、浮力或耐力的器材(如手蹼、脚蹼、鳍、强力绷带或粘合剂等)或泳装。允许戴泳镜。禁止任何捆绑或者有助于稳定残肢的行为。除规则6.6.2外,不允许使用任何胶带。
11.8.9.1比赛中除了义眼,不允许运动员佩戴假肢或矫正器。
11.8.10在一项比赛过程中,当所有运动员尚未完成比赛前,未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下水,将被取消其原定的下一项比赛资格。
11.8.11运动员抵达终点后,可以在不影响其他运动员比赛的情况下尽快离池。
11.8.12比赛结束后,总裁判应用两声短促哨声示意运动员起水。
11.8.13禁止运用任何方式或设备诱导运动员以一定的节奏游进。
11.8.14因裁判失误导致某运动员犯规,总裁判可以免除对该运动员的处罚。
附件一:公开水域
(略)
附件二:场地、器材和设备规定
设施
设施规则是为比赛及训练提供尽可能最好的环境。这些规则无意为公众提供标准。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者应对公众在其场地从事运动负责。
1.1总则
1.1.1国际残奥游泳认可2种泳池:
1.1.1.1国际残奥游泳残奥会标准泳池:残奥会、国际残奥委员会比赛以及国际残奥游泳执裁的比赛都应在残奥会标准泳池中举行,须满足规则1.2和1.3,但如果现有泳池不会对比赛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也可以接受。
1.1.1.2国际残奥游泳最低标准泳池:国际残奥游泳认可的比赛应该至少满足规则1.2中所有项目的最低标准。
1.1.2残奥会,国际残奥委员会比赛以及国际残奥游泳执裁的比赛前,泳池及技术装备应通过技术委员会或国际残奥游泳任命的官员的检查和许可。
1.1.3残奥会、国际残奥委员会比赛以及国际残奥游泳执裁的比赛所使用的泳池,至少在赛前2天向参赛运动员开放。每单元比赛前至少留出1.5小时供参赛运动员使用。
1.1.4所有的泳池和设施必须满足无障碍条件。
1.1.5比赛日,非比赛时段,泳池应用于训练。
1.1.6应在泳池最外道旁的甲板上,距离泳池两端至少1米的位置放置防滑垫,防滑垫至少一米宽,2米长。
1.1.7若使用水下录像装置转播比赛,则必须使用遥控,并且不能阻挡运动员的视线和游行路线,并且不能改变泳池的布局,以及国际残奥游泳所做的各种标记。
1.2游泳池最低标准
1.2.1长度
1.2.1.150.000米。当在出发侧、甚至转身侧安装自动计时触板后,必须保证泳池两端触板间净距离为50米。
1.2.1.225.000米。当在出发侧、甚至转身侧安装自动计时触板后,必须保证泳池两端触板间净距离为25米。
1.2.2尺寸误差
1.2.2.150米池可允许的误差为+0.010米,-0.010米。
测量误差的方法如下:
墙与墙之间:最短50.020米,最高50.030米。
误差必须在水面下0.300米至0.800米的范围内保持一致。
测量必须由代表当地赛事组委会的测量师或具有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来完成。
1.2.2.225米池可允许的误差为+0.010米,-0.010米。
测量误差的方法如下:
墙与墙之间:最短25.020米,最高25.030米。
误差必须在水面下0.300米至0.800米的范围内保持一致。
测量必须由代表当地赛事组委会的测量师或具有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来完成。
1.2.3深度
1.2.3.1在设置出发台的泳池中,距离池壁1至6米的深度至少为1.35米,其他地方至少为1米。
1.2.4池壁
1.2.4.1池壁必须垂直,相互平行,并且与泳道和水面保持90度角。池壁必须由坚固物质制造,向水面延伸至0.8米的池壁必须防滑,以防运动员在触壁和转身时遇到危险。
1.2.4.2允许沿着池壁修建一圈休息台;至少折在水面下1.2米处,0.1至0.15米宽。休息台可采用凸出式或凹进式,但最好采用凹进式的。
1.2.4.3可在泳池四周建造溢水槽。如在泳池两端安装溢水槽,必须在水面上0.3米处留有安装触板的地方,必须用合适的栅板或隔板遮盖。
1.2.5泳道
1.2.5.1泳道应至少2.5米宽,并且第一个和最后一个赛道外预留出至少0.2米的空间。
1.2.6分道线
1.2.6.1分道线延伸至整个泳道,固定在藏于两端池壁中的挂钩上。固定挂钩位置使分道线可以漂浮在水面上。每条分道线由直径为0.10米至0.15米范围的小浮标收尾连接而成。
1.2.6.2拥有8条泳道的泳池分道线颜色分布如下:
2条绿色:1道、8道
4条蓝色:2道、3道、6道、7道
3条黄色:4道、5道
1.2.6.3拥有10条泳道的泳池分道线颜色分布如下:
2条绿色:0道、9道
6条蓝色:1道、2道、3道、6道、7道、8道
3条黄色:4道、5道
1.2.6.4距离池边5米位置的小浮标应为红色。
1.2.6.5每条泳道只允许有一条分道线。分道线必须拉紧。
1.2.6.6距离池边15米位置的浮标颜色应与邻近浮标颜色区分开。
1.2.6.750米池必须用浮标设置25米标志。
1.2.6.8标记赛道号码的软标应当放置在泳池起点和转身点的分道线上。
1.2.7出发台
1.2.7.1坚固且无弹性。
1.2.7.2出发台距离水面的高度在0.5至0.75米之间。
1.2.7.3表面至少为0.5米×0.5米,并且防滑。
1.2.7.4最大坡度为10度。出发台允许配置一个可调整的挡板。
1.2.7.5出发台的建造应当充分考虑前倾式出发选手出发需要,在前侧及两侧设计把手。如果出发台的厚度超过0.04米,两侧把手至少0.1米宽,从平台表面裁切至0.03米时的握把宽度为0.4米。
1.2.7.6前倾式出发的把手可以安装在出发台两侧。
1.2.7.7仰泳式出发的把手应该安装在距水面垂直和水平0.3至0.6米的范围内。应当与触壁保持平行,并且不能超出触壁。
1.2.7.8电子报趟板可以安装在出发台下边。不能闪光。仰泳出发时,数字不得跳动。
1.2.7.9编号。每一个出发台四周都应该清楚标明编号。理论上建议,对于8条泳道的泳池,站在出发台面对泳道右手第一条赛道为1号,50米游泳除外,50米从对侧出发台出发。对于10条泳道的泳池,站在出发台面对泳道右手第一条赛道为0号,50米游泳除外,50米从对侧出发台出发。触板上的泳道号数可标在上半部。
1.2.7.10仰泳出发器
仰泳出发器可用作:
仰泳出发器可在水上4厘米和水下4里面之间进行调整。
最短65厘米长。
仰泳出发器必须8厘米高,2厘米宽,10度角。
1.2.8仰泳转身指示器
1.2.8.1标记旗帜横挂在泳池上空,距离水面1.8米至2.5米的位置,固定在柱子上,距离泳池两端5米的位置。在距离游泳池两端5米处的游泳池两侧和每条分道线上均应有明显标记。
1.2.8.2仰泳转身提示应与天花板或天空的颜色形成对比。
1.2.9召回线
1.2.9.1可以横挂在泳池上方距离水平线1.2米的位置,并固定在柱子上、距离泳池两端15米。它应该固定在一个快速释放机器上,当启动时,绳子必须快速覆盖全泳道。
1.2.10水温和波动
1.2.10.1水温在摄氏25-28度。
1.2.10.2赛时,泳池的水必须保持稳定,不能有肉眼可见的波动。
1.2.10.3为了保持稳定,保证水质清澈透明,并且考虑到大多数国家现行的卫生健康条例,流入和流出必须依照如下标准:
50.000米泳池:220~250立方米每小时
33.330米泳池:150~180立方米每小时
25.000米泳池:120~150立方米每小时
1.2.10.4在这样的周转率下,水的分布必须不能产生明显的水流或漩涡。
“明显的水流”指水流可以移动一只漂浮的篮球(未获得浮力注满6升水)在60秒内向一个方向移动1.250米。
最实际的测量方法是在泳道内安装两条垂直的浮线(形成2.5平方米的空间),然后在空间的中央放开篮球(注满6升水)。如果球在60秒内没有碰到4根分道线,测试就是成功的。
测试应在1、3、6、8四条泳道的每一侧距池壁5米的位置进行。
1.2.11灯光——出发台和转身台的灯光强度不得小于600勒克斯。
1.2.12泳道标志应该位于泳池底部每条泳道的中心,并且使用深色。
宽度:最小0.2米,最大0.3米。
长度:50米泳道46米长
25米泳道21米长。
泳道标志距池端2米,泳道标志两端为1米长、与其同宽的横线。目标应设立在两端池壁或触板上,位于每条泳道的中央,与泳道线同宽。
从甲板边缘开始延伸到池底,最多3米。应当在水下0.3米的位置设立0.5米长的横线,标志着横线的中心。
2006年1月1日之后建成的50米泳池,应当在距两端池壁15米的位置设立0.5米长的横线。2013年10月之后,改为测量两端池壁到横线中心的距离。
1.2.13分池水桥
1.2.13.1当分池水桥作为池壁使用时,需要与泳道同宽,设置在水下0.8米至水上0.3米的位置,表面使用光滑的、防滑的固体材料,其上可以安装自动计时触板。池壁上不能有可能让运动员手、脚、脚趾或手指穿过的缝隙,以免造成伤害。分水池桥必须应能够保证官员在上面自由走动时池水不会产生明显的水流或漩涡。
1.3残奥会标准游泳池(无论是永久性还是暂时性的泳池)
1.3.1长度:自动计时装置触板之间的距离为50米,除了短池世界锦标赛,自动计时装置触板之间的距离为25米。
1.3.1.1尺寸误差详见1.2.2
1.3.1.2宽度:25米
1.3.1.3深度:最少2米
1.3.1.4池壁:详见1.2.4
1.3.1.5泳池两端必须有溢水装置。
1.3.1.6泳道数:国际残奥委员会锦标赛最少8条泳道;残奥会最少10条泳道。
1.3.1.7泳池宽2.5米,1、8道外侧分别预留2.5米宽的空间。1至8道之间需使用分道线分割。如果泳池有10条泳道,标号为0至9。
1.3.2分道线:详见1.2.6
1.3.3出发台:详见1.2.7。但是,此时表面至少为0.5米宽,0.6米长,覆盖防滑材料。必须安装出发犯规控制仪器。
1.3.4编号:详见1.2.7.9
1.3.5仰泳转身指示器:详见1.2.8
标记旗帜横挂在泳池上空,距离水面1.8米的位置。旗子必须固定在分道线上,规格如下:形成底边0.20米,两侧边0.40米的三角形。每面旗子之间的距离为0.25米。在得到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的批准下,旗面标识内容不限。
1.3.6召回线:详见1.2.9
1.3.7水温:详见1.2.10
1.3.8灯光:整个泳池的灯光强度不得小于1500lux。
1.3.9泳道标志:详见1.2.12。每条泳道中心位置之间的距离为2.5米。
1.3.10如果泳池和跳水池在同一片区域,每个泳池之间最少间隔5米。2014年1月1日之后的泳池,间隔不得低于8米,最好为10米。
1.4自动计时装置(AOE)
1.4.1在国际残奥委会主办和国际残奥游泳批准的比赛中,应采用经批准使用的自动计时设备。
1.4.2自动和半自动计时装置应能判定运动员到达终点的先后并记录运动员的成绩。计取的成绩应精确到1/100秒。任何装置的安装不得影响运动员的出发、转身或溢水系统的功能。
1.4.3装置必须符合:
1.4.3.1由发令员启动。
1.4.3.2装置的电线不能露在池岸上。
1.4.3.3能够按名次和泳道显示各泳道的信息。
1.4.3.4提供易读的运动员成绩。
1.4.4出发装置
1.4.4.1发令员应配备发布口令的话筒。
1.4.4.2话筒和出发信号应与各出发台的扬声器相连,使每一名运动员都能同时听到发令员的口令和出发信号。
1.4.4.3应在各出发台为听力残疾运动员的配备出发闪光灯/出发灯。闪光灯/出发灯要求放置在出发台旁,可根据运动员的需要移动位置,并能被总裁判和发令员看到。
1.4.5触板
1.4.5.1触板最小应为2.4米宽、0.9米高,当最大厚度为0.01米,接触后立刻停止计时(时间停止)。
触板应露出水面0.3米,浸入水中0.6米。各泳道的触板应独立安装以便单独控制。触板的表面颜色必须鲜明,并设有固定的池端目标标志线。
1.4.5.2安装:触板应安装在泳道中心的固定位置上,触板应当轻便,以便在没有运动员时容易拆卸。
1.4.5.3灵敏度:触板的灵敏度应不受水浪的波动而产生影响,只对运动员的轻微触动产生作用。触板的顶部前沿应是灵敏的。
1.4.5.4标志线:触板上的标志线应与池壁的标志线一致并重叠,触板周围和边沿应标有0.025米的黑边。
1.4.5.5安全性:触板应没有触电的危险,边沿应平滑。
1.4.6使用自动计时装置时,可以采用半自动计时装置作为自动计时装置的备用系统。转身检查员可以操作其中的一个按钮。
1.4.7自动计时装置应至少包含以下配件和功能:
1.4.7.1在比赛中能重复打印所有信息。
1.4.7.2电子公告板。
1.4.7.3精确到1/100秒的接力出发判断器。当使用自动计时系统时,该系统可以作为接力出发判断器的补充。
1.4.7.4自动计趟
1.4.7.5分段成绩显示
1.4.7.6总名次排列
1.4.7.7误触板纠正
1.4.7.8自动充电器
1.4.8在国际残奥会、国际残奥委会主办和国际残奥游泳批准的比赛中,还必须配备以下设备:
1.4.8.1电子公告板应至少有12行,每行至少可显示32个字符,每个字符的位置上均能显示字母和数字。每个字符至少高0.36米。显示栏应可上下翻动,并有闪烁功能,还可以进行编程,能够显示视频画面。公告板应显示在比赛中运行的成绩,至少宽7.5米、高4.5米。
1.4.8.2在距离终点池端3米~5米处,必须有一个装有空调的控制中心,面积至少为6米×3米。要求在比赛中,随时能不受阻碍地观察到终点端的情况。总裁判在比赛期间能方便地出入控制中心。在其他时间,控制中心应能封闭。
1.4.8.3计时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