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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径)残疾人规则提炼.doc

字号设置:[ ] 来源: 中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管理中心 日期:2020.09.07

规则2:官员及其职责


2.26 主分级师

当进行国际分级时,WPA委员会应指派主分级师。主分级师应当联系组委会和任命的技术代表,以确保为分级提供适当的设施和后勤保障。主分级师应监督和确保指派的国际分级师完全按照WPA分级规则和规程进行分级,并负责所有有关分级的事宜。


2.27 国际分级师

国际分级师作为分级委员会的成员应由WPA委员会指派并履行职责。应在赛前或赛中评价和观察运动员的残疾情况,并按照WPA分级规则和规程对运动员进行分级。


第二节比赛通则


改变级别后重新参赛

3.在所有IPC比赛中,在分级评估期间和在分级比赛期间,经技术代表审核批准,运动员的比赛级别可以被改变。

如果一名运动员在分级评估期间被改变了比赛级别,当分级结果公布之后,应立即通知运动员或其代表该运动员重新获得的比赛级别。

被重新分级的运动员只能允许参加修改级别之前所报项目的比赛。如果新进入的级别没有所报项目的比赛,可以请求参加新级别中其他可以选择的项目。

在比赛期间,运动员的级别可以在赛场观察和分级抗议后再改变。根据本规则52.4,可能会影响到运动员的比赛级别、成绩、排名、纪录等。如果运动员在该次比赛中参加了之前级别的项目,可以在技术代表的允许下重新参加新级别同样项目的比赛。


规则6:服装、鞋、号码布、假肢与矫形器、眼罩、头盔

注2:坐投项目比赛中,运动员必须穿着贴身衣服,不得太宽松,以免影响裁判员判罚。

坐投项目比赛,裁判员可以要求运动员调整他们的服装,以便更容易观察他们的技术动作。

注释:某些身体损伤的运动员,如“内翻足”可能需要穿着不符合常规的鞋,只要鞋子不给运动员任何不公平的额外帮助,就应该被允许。

鞋的填充物和附加物

注释:如前所述,某些身体损伤的运动员,如“内翻足”可能需要穿着不符合常规的鞋,只要鞋子不给运动员任何不公平的额外帮助,就应该被允许。

运动员号码布

注:应在竞速轮椅的背部或投掷支架和竞速跑支架的侧面多提供一块号码布,贴在显著位置。

注:跑道上或公路上进行轮椅竞速比赛的运动员,均应在头盔上佩戴号码。

假肢

12.T/F61-64级别下肢残缺和腿长不一致的运动员(符合WPA分级规则和规程附录一2.1.4.1和2.1.7的最低损伤标准),可以在比赛中佩戴下肢假肢,以确保两腿保持平衡及对称运动,但假肢不能给运动员提供任何额外的帮助或者与规则原文第二部分7.1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注释:WPA对WPA分级规则和规程进行了全面的审查,最终设立新的运动等级T/F61-64级。这些等级专为符合各级最低损伤标准的下肢残疾(如截肢、肢体畸形)和腿的长短不一致的运动员而设,这些运动员应佩戴假肢参加比赛。


a)径赛和公路跑项目,T61-64级运动员必须佩戴下肢假肢完成比赛。若违反本条规则,参赛运动员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注释:在径赛和公路跑比赛中,T61-64级运动员使用下肢假肢装置是强制性的,因此运动员应佩戴下肢假肢装置完成所有比赛(如资格赛、半决赛和决赛)。

根据一般定义,假肢装置作为替代缺失肢体的人工装置,适用于上肢和下肢的缺失。这种装置被认为是人体的延伸,因此,一旦比赛开始,使用下肢假肢装置的运动员必须与此类装置一起跑过终点线。如果运动员在没有假肢装置的情况下完成比赛,该运动员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b)田赛项目比赛中,T/F61-64级运动员可以选择佩戴或不佩戴下肢假肢,在比赛开始前,运动员应将其决定告知相关的裁判员。如果运动员决定在比赛中佩戴假肢,他应该从比赛开始到结束始终佩戴假肢,若运动员未佩戴假肢完成比赛,将该次试跳(掷)视为失败。


注释:如果运动员决定在试跳时使用下肢假肢(例如跳高或跳远),有关裁判员应确认运动员在试跳中遵守规则25.7和27.14。


13.T/F61-62级比赛,按照WPA分级规则和规程的要求,运动员的假肢实际高度不得超过最大允许高度(MASH)。运动员的身高应由国际分级师在检录室测量,如果未指派国际分级师也可由检录裁判员测量。

注释:世界和地区纪录

为审批纪录,T61-62级运动员所创的世界和地区纪录必须符合规则51的规定。此外,应在比赛后立即对所有创纪录的T61-62运动员的最大允许高度进行重新测量。


14.T45-47级、F45-46级和上肢肌力受损、上肢运动范围受损、上肢残缺的运动员(符合WPA分级规则和规程附录一2.1.6.2.1、2.1.5.2.1、2.1.4.2和2.2.1.1的最低损伤标准),可以选择佩戴或不佩戴上肢假肢。

a)径赛和公路跑项目,T45-47级运动员,若选择佩戴上肢假肢,就应佩戴假肢直至完成比赛。违反本条规则,参赛运动员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注释:如果运动员决定佩戴上肢假肢参加径赛或公路项目比赛(如及格赛),由于使用假肢是可选的,运动员在佩戴假肢完成比赛之后,可以自行决定在下一赛次中(如100米项目半决赛或决赛)是否继续佩戴上肢假肢。

按照规则6.12(a)注释中指出的相同的原则,一旦比赛开始,使用上肢假肢装置的运动员必须与此类装置一起跑过终点线。如果运动员在没有假肢装置的情况下完成比赛,该运动员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b)田赛项目,T45-47级和F45-46级运动员可以选择佩戴或不佩戴上肢假肢,在比赛开始前,运动员应将其决定告知相关的裁判员。如果运动员决定在比赛中佩戴假肢,他应从比赛开始到结束始终佩戴假肢。若运动员未佩戴假肢完成比赛,将该次试跳(掷)视为失败。


注释:如果运动员决定在试跳时使用假肢装置(例如跳高或跳远),有关裁判员应确认在试跳中遵守规则25.7和27.14。


矫形器

15.T/F42-44级双下肢损伤的运动员可以选择使用矫形器或不使用矫形器。

16.T45-47级和F45-46级上肢损伤的运动员可以选择使用矫形器或不使用矫形器。

17.除了规则6.12、规则6.14、规则6.15和规则6.16的限定之外,其他上肢或下肢损伤的运动员使用辅助器具提供帮助是不允许的。


注释:2018年1月1日起,T/F42-44级运动员比赛包括使用和不使用假肢设备两类运动员,最近的发现表明,使用假肢设备可能会为径赛比赛提供性能优势。


眼贴和眼罩

18.参加T/F11级所有径赛和田赛项目的运动员,在比赛中眼睛和眼眶必须完全用眼贴或合适材料覆盖,还必须佩戴合乎规定的不透明眼罩或适当的替代品。不透明眼罩或其他替代品必须完全遮盖运动员的双眼并经相关负责的技术官员批准,且认为能有效挡住光线。相关技术官员可在赛前或赛后的任何时候对不透明眼罩或其他替代品进行检查。

1:运动员从离开检录区到比赛结束,均必须佩戴眼贴和不透明眼罩或适当的替代品,但在比赛中的两次试跳(掷)之间可以去掉眼罩(和不透明眼镜或适当替代品)。

2:运动员有责任确保眼贴、眼罩或其替代品符合规则的要求。

3:公路项目比赛中,运动员不需要佩戴眼贴和眼罩。


注释:不遵守上述要求可能会导致取消资格。同样重要的是,ITO作为裁判长,他们必须确认在检录室已对眼贴和眼罩进行了检查(见规则2.24),和在比赛中运动员均按要求佩戴好了眼贴和眼罩。如果运动员想取下眼贴或眼罩,必须征得同意,裁判长或主裁判不应无故阻止。

在径赛比赛中,运动员从起跑开始至比赛结束,佩戴的眼贴和眼罩通常不能偏移。但在田赛的试跳(掷)间歇,因运动员可以取下眼罩,裁判员和裁判长应注意观察,避免运动员或其助手在下一次试跳(掷)前替换眼罩。

不能正确佩戴眼贴和眼罩,将导致被取消资格,这包括在径赛比赛过程中眼贴或眼罩脱落的情况。


引导绳

注:以下规则6.19适用至2018930日。

19.在需要引导员的T11和T12级比赛,运动员和引导员应通过引导绳连结。引导绳应用非弹性材料制造、不能储存能量,不能向运动员提供获利性的帮助。

引导绳的最大伸展长度不得超过100厘米,检录时裁判员应在运动员未佩戴引导绳的状态下,检查其最大伸展长度。


引导绳

注:以下规则6.19和规则6.20将从2018101日起生效。

19.在需要引导员的T11和T12级比赛,运动员和引导员应通过引导绳引导。

注:在比赛中,运动员和引导员只能使用一根引导绳。


20.引导绳应由非弹性材料制成,不能储存能量,不能向运动员提供获利性的帮助。它由两个闭合的握环和两端带有球型固定器的中间部分组成。

a)在径赛项目中,完全伸展后两个握环远端距离不超过30厘米。在公路项目中,完全伸展后两个握环远端距离不超过50厘米。引导绳没有被使用前,应在检录处测量每条引导绳的伸展长度。

b)引导绳的握环不应包含可以打开握环的任何装置。中间部分可以包含一个机械锁扣,该锁扣应容易被运动员操作,并可以调节和锁定引导绳的长度。机械锁扣不得以任何方式越过两个球型固定器和缩减中间部分的长度。中间部分至少应长10厘米,从距离两个球型固定器的最近点测量它的伸展长度。中间部分应用独特颜色以区分引导绳的其余部分。固定器应是球型的(球面的),其直径最小为1厘米。

c)在比赛中,运动员或者引导员不允许抓住固定器或中间部分的任何位置以缩短引导绳的长度。

如果违反本规则,运动员和引导员都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注释:图1标示了比赛用引导绳必须遵守和尊重的最小和最大长度,检录裁判员应对之进行检查,并确认其长度符合规则6.18和6.19的规定。


头盔

21.T32-34级及T51-54级运动员的头盔。

在所有个人和集体径赛项目、以及公路轮椅竞速比赛中必须佩戴头盔。头盔应该具有认可的国际安全标准硬保护层。例如:Snellb-84/90/95,BS16863,EN1078。

规则7:对运动员提供帮助

注释:(180612修改)

任何在比赛现场为运动员提供不公平的身体、技术或行为上的帮助都是不允许的,在比赛现场任何具有通讯功能的设备都禁止使用。但在轮椅上可以安装具有GPS组件的速度计,前提是不能具有通讯交流的功能(参见规则7.3(b))。

检录裁判员应检查竞速轮椅框架、头盔和运动员双耳,确保运动员不拥有任何具有通讯功能的设备,并可以随时进行进一步的检查。

本规则在比赛现场适用于所有运动员和引导员(或助手)。为确保遵守这一规则,检录裁判员应全面检查每一名运动员和其引导员(或助手)。

5.WPA委员会根据听觉障碍运动员的特殊需要,为了鼓励和便于听力-视力残疾运动员参加比赛,技术代表有权对规则作做出适当的修改。但原则上,这些修改不能不利于其他运动员。

1:运动员在比赛场内使用任何专为听力障碍运动员使用的助听器或人工耳蜗植入装置时,需提供IPC医学委员会代表签署的相关明,并需一份所用设备原始说明书的复印件

2:按照规则7.3.b,运动员在比赛区使用助听器或人工耳蜗植入装置不允许包含无线传输或接收组件

帮助—径赛和公路赛项目

6.运动员应该提供自己的引导员。

注释:该规则的目的是确保遵守IPC的运动员国籍政策,并保护运动员不受他们不熟悉引导员的不利影响。


7.T11-12级运动员比赛时允许有引导员,且引导员不被认为是给运动员提供帮助或速度分配。T11级的运动员必须有引导员伴随所有项目的比赛,T12级运动员可以自己选择是否需要引导员。当地组委会应为引导员提供有易于识别的背心来区别。

8.当引导员陪同T11-12级运动员参加比赛时,运动员与引导员都必须遵守规则,认真努力地完成比赛。

9.引导方法是引导员和运动员必须通过引导绳“结对”。此外,运动员可以接受引导员的语言提示。引导员必须以跑(走)来引导运动员,不允许使用交通机械手段引导。

1:引导绳只能通过手与手、或者臂与臂之间成对连结。

2:从比赛开始至跑完全程,运动员和引导员必须始终通过引导绳成对连结。引导绳只有在运动员完成比赛之后才允许被释放,更换引导员期间除外。


注释:出于安全原因,在所有比赛中,引导员不得在终点线前释放运动员。在IPC综合运动会和IPC比赛中,在难以确定引导绳是否在终点线之前被释放的情况下,裁判员可以在征询录像裁判长或终点摄影主裁判后做出决定。


10.比赛的任何阶段,都不允许引导员出现向前推、拉运动员或使运动员获利的任何行为。

注1:“弹弓技术”是引导员故意(通过连接的手臂)猛力向前推或拉运动员,对运动员在跑进方向起到推进作用,比赛中的任何阶段都不允许使用这一技术。

注2:只要运动员不在跑进方向上获利,引导员可以帮助绊倒或摔倒的运动员站起来或定位。


注释:ITO和在岗的径赛裁判员一起监督运动员在比赛中是否有推、拉及各种助力行为。运动员必须是自己跑的动作和节奏的支配者,而不是引导员。如果引导员对运动员有助力行为,一般可以观察到运动员不自然的、夸张的上臂或肩部运动。在不使用视频分析的情况下,较难观察运动员的推、拉及各种助力行为。但在终点线处通常较易观察到引导员的“弹弓技术”,即引导员将运动员向前推进从而使运动员在引导员之前到达终点。


11.5000米及5000米以上径赛项目比赛中,允许运动员使用2名引导员。比赛过程中每名运动员只能更换1次引导员,但更换引导员时不能影响其他运动员的比赛,且只能在非终点直道上完成。

注:如果比赛过程中更换引导员,则运动员和更换上来的引导员必须都完成比赛,成绩才能被认可。


12.更换引导员必须事先通知裁判长和技术代表。技术官员将决定换人的条件并预先向运动员传达这一信息。

注:技术官员安排好换人条件后,没有完成引导员更换的运动员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注释:负责径赛项目的技术官员必须认真监督引导员的更换,以确认交接符合规则的要求。引导员的更换应在非终点直道进行,并应指派一名技术官员,以确认待交换的引导员在赛道的外侧等侯。指派的技术官员必须确保待交换的引导员做好准备,并不能干扰其他项目和附近的活动。例如,非终点直道上安装有“轨道摄像机”时,引导员就不应站在摄像机和正在比赛的运动员之间,正在交换引导员时除外。

指派的技术官员必须携带交换细节的复本(含运动员的名字、谁打算更换引导员、跑到第几圈进行更换)。指定的技术官员应确保所有引导员的更换按计划进行,在完成更换后,被换下的引导员由技术官员或认可的志愿者护送离开比赛区。

如果引导员的更换没按上述程序进行,指定的技术官员应向径赛裁判长报告以做是否取消运动员比赛资格的最终裁定。


13.某些T12级、T20级、T31-32级(竞速跑)、T35-38级、T42-47级和T61-64级的运动员在比赛时,可能需要助理发令员来帮其安放起跑器。技术代表将事先安排相关运动员或其教练员填写安放起跑器要求的相关表格。

注1:按照要求,在特殊情况下,技术代表可允许一名助手伴随运动员去安放起跑器,该助手必须在比赛开始前离开比赛场地。

注2:按照要求,在特殊情况下,技术代表可允许一名助手伴随T31-32级(竞速跑)运动员来确保其在起跑线上的正确位置,该助手必须在比赛开始前离开比赛场地。

3:为了保证没有引导员的T12级运动员安全到达场地,技术代表同样可允许一名助手陪同运动员从检录处到比赛场地,该助手必须在比赛前离开比赛场地。


注释:本规则中的任何申请都要求运动员或其助手或领队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如“申请援助表”),填妥的表格必须递交TIC,由技术代表批准。如获技术代表批准,则必须由运动员、助手或领队向检录处裁判递交已批准的申请表格,检录裁判员随后将运动员带到起点。如果检录裁判员对申请是否已获批准有疑问,必须立即向技术代表确认。如果规则允许助手陪同运动员进场,则不再需要填写“申请援助表”。


帮助—田赛项目

14.在F31-33级和F51-54级的坐投比赛中,允许有陪同员(每项目每名运动员有1名陪同员)帮助运动员,在裁判员的指导下,确保把运动员安全地送至投掷支架上,并帮助将其固定在投掷支架上。

注:捆绑带必须是无弹性的材料,且只能捆绑在投掷支架上。


注释:只允许F31-33级和F51-54级运动员配有助手。如果其他等级的运动员要求配备助手,必须填写需要助手的申请表,并在该项比赛开始前至少24小时递交到技术代表,仅当技术代表批准后才允许提供帮助。

裁判员不负责移送运动员到投掷支架。运动员或其助手(如果允许或被批准)负责移送运动员到投掷支架。

某些情况下,技术代表可以允许在比赛现场由一名技术官员或认可的志愿人员提供协助,以确保比赛区域人员不会过于拥挤。

技术官员或被认可的志愿者将运动员从生活轮椅移送至投掷支架时,不得对运动员提供帮助,返回时亦然。此类帮助也仅是在运动员需要帮助的请求获得技术代表批准的情况下才能执行。


15.一旦陪同员完成任务必须退出比赛场地,且须听从裁判员的安排。

16.F11级和F12级运动员由1名陪同员带至投掷圈或掷标枪助跑道。运动员在每次试掷前帮助其在投掷圈或标枪助跑道确定方位,在运动员开始试掷前陪同员必须离开投掷圈或助跑道。即使运动员已定位,在每次试掷前、试掷中和试掷后仍然允许陪同员利用声音引导方向。在裁判员判定运动员试掷是否有效之后,运动员才可以接受陪同员的帮助,继续带其离开投掷圈或助跑道。

注:如果负责该项目的裁判员认为声音引导员站在不安全的位置,则有权要求其转移到其他安全地方。


17.T11级运动员在跳远、三级跳远和跳高比赛中允许引导员进行声音引导。但是不允许对现有设施进行视觉上的改变,在比赛中进行声音引导时,应要求观众保持安静。

注:为确保安静,尽量不要把需要声音引导的项目与跑的项目比赛安排在一起。

注释:通常这些项目被安排在比赛单元的开始,这时运动场的观众人数最少。体育展示团队,包括播音员应仔细观察比赛进展,确保体育展示不会干扰运动员和其助手,这一点尤为重要。


18.跳跃项目比赛中,T11级运动员可允许有2名引导员进入赛场:

a)一名引导员在运动员跳高、跳远和三级跳远助跑过程中通过声音来帮助其确定方位;

b)另一名引导员在助跑道上帮助运动员在试跳前站位和定位。

1:每次试跳前、试跳中和试跳后允许引导员利用声音引导方位。一旦运动员开始试跳,运动员只能接受引导员声音的引导,在裁判员判定运动员试跳是否有效之前。

2:引导员可站在跳远或三级跳远的跑道内或跑道旁,或站在落地区之后。引导员也可以站在起跳区的前面或后面,但不能站在起跳区(白灰区)之内或落地区之内。

3:引导员的站位不得妨碍裁判员的观察,也不能在运动员试跳时在其身旁或身后陪跑。

19.依技术代表的决定,在T/F12级田赛项目比赛中,允许运动员对现有的设施进行视觉上的改变(例如涂料、粉笔、粉末、锥形物、小旗等),也允许引导员对运动员进行声音引导。

20.跳跃项目比赛中,T12级运动员仅允许1名助手作为声音引导员或方位引导员陪同运动员进入赛场,引导员应该遵守规则7.18的有关规定。

21.田赛项目比赛中,运动员助手不得违反规则7.14-7.20的规定。如果负责该比赛的官员认为助手违反规定(如在比赛场地指导运动员),相关裁判长将对运动员及其助于提出警告,如果再犯,将根据规则7.2取消该运动员的比赛资格。

注:组委会应为运动员和他们的助手安排分隔的等候区。


22.某些T/F20级、T/F35-38级和T/F42-47级运动员,可能需要在起跳板前助跑道上做助跑距离标记。在这种情况下,赛前将由田赛裁判员帮助运动员摆放好标记,这同样适用于标枪比赛。技术代表将事先安排相关运动员或其教练员填写摆放标记要求的相关表格。


注释:申请帮助的信息表,在送交技术代表批准之前,应由相关国家残奥委的官员填写。技术代表可以批准运动员指定的助手,也可以由现场的裁判员担任助手。技术代表应决定避免赛场人员过多造成拥挤。


动物引导

23.在比赛场内不能用动物引导。

规则8:取消比赛资格的影响

因违反规则2.13.5规定(包含规则17.5条规定)而被取消比赛资格

4.运动员必须确保诸如“腿袋中的尿液”不能从储存器流出到比赛场地或热身场地,否则运动员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规则9:合并级别比赛—资格

根据IPC分类代码和一般分级的原则,运动员通常应与相同级别的运动员一起比赛。

根据被认可的比赛报名、资格或资格文件,可以把不是同一运动级别的一些项目确认有资格合在一起比赛。但合级比赛必须至少满足以下3条中的2条(据IPC的合理建议):

a)使用不同的损伤评估方法从本质上是相同的。(例如:肌肉力量的评估或痉挛性张力亢进的评估);

b)使用不同的损伤评估方法评估同一身体区域;

c)在有关项目比赛中具有相当的运动水平。

在IPC比赛中,运动分级的组合,原则上按照附录2分级等级的结构表进行。

如果认可的比赛举办在WPA规则和规程的报名标准确认日期之前,此规则将不适用。

田赛项目中,如果有1个运动级别以上的运动员在一起比赛时,将采用Raza得分系统来确定运动员的排名(由当地组委会和技术代表决定,是否把项目作为“单一级别”或“组合级别”)。当使用Raza得分系统时,小数点后的数字舍去不计。如1000.501和1000.499都是1000分。只有在得分并列时,小数点后的数字才被考虑。

在特殊和有限的情况下,WPA委员会有权允许运动级别的合组不按上述标准和附录2的分级等级结构表执行。


注释:附录2的分级等级结构表反映了对新的等级T61-64级分级规则和规程所做的改动。

规则16:起跑器(国际田联规则161条)

1.T31-32级(竞速跑项目)、T35-38级、T42-47级和T61-64级运动员在400米和400米以下(包括站姿比赛4×100米、4×200米、4×400米接力和混合4×100米接力的第一棒)各项径赛的起跑时可以使用起跑器,但在其他径赛项目的起跑不得使用。T11-13级和T20级运动员在400米及400米以下各项径赛的起跑必须使用起跑器。在跑道上安放起跑器时,起跑器的任何部分不得触及起跑线或延伸至其他分道,但如果没有对其他运动员造成阻碍,起跑器框架的后部可以延伸到外侧的分道线以外。

注:不要求T35-38级、T42-44级和T61-64级运动员在起跑时必须使用两块抵脚板

3.在IPC比赛中,T11-13级和T20级运动员要提交创造世界或地区纪录的成绩申请时,起跑器应与国际田联批准的起跑犯规监测仪连接。强烈建议在所有其他比赛中使用此系统。

4.组委会可以硬性规定,运动员只能使用大会提供的起跑器。

注1:T20级、T31-32级(竞速跑项目)、T35-38级、T42-47级和T61-64级运动员比赛中,运动员可能需要助理发令员来帮助安放起跑器。技术代表将事先安排相关运动员或其教练员填写要求安放起跑器的相关表格(根据规则7.13

规则17:起跑

注:根据本条规则,对T11T12级运动员的处罚涉及运动员和引导员,在比赛中,如引导员犯规受到警告或被取消资格,他所陪同的运动员也应因此而受到警告或取消资格。

T11-13级和T20级运动员在40米及400米以下的各项径赛(包括站姿比赛4×100米、4×200米、4×400米接力和混合4×100米接力的第一棒),必须使用起跑器进行蹲踞式起跑。

3T35-38T42-47T61-64动员不要求蹲踞式起跑。

注:听力障碍运动员参加比赛时,发令员或助理发令员可以使用旗子闪光灯或其他视觉装置和发令枪一起发出起跑信号。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运动员视觉和听力都有障碍,裁判员可通过触碰运动员作为起跑信号。

4.400米及400米以下的各个径赛项目,在“各就位”口令之后,运动员必须走向起跑线,完全在自己的分道内和起跑线后做好准备姿势。T11-13级和T20级运动员的双手和至少一个膝盖应触地,两脚应接触起跑器。发出“预备”口令时,运动员应立即抬高身体做好最后的起跑姿势,此时运动员的双手仍须与地面接触,两脚不得离开抵脚板。

轮椅比赛(T33-34级和T51-54级),包括竞速跑项目(T31-32级)中,“各就位”口令之后,运动员应驱动轮椅向起跑线靠近,完全在自己的分道内和起跑线后做好准备姿势。

运动员如有下列行为,发令员将中止起跑:

注:上肢截肢运动员或上臂短小运动员起跑时可使用支垫来支撑上肢或者提高身体平衡。支垫必须完全放在起跑线后,且不得影响其他运动员。支垫颜色应与跑道颜色接近,或是自然颜色。


注释:为更改截肢运动员使用的支垫的颜色,建议在检录室准备与跑道相同颜色的胶带,以修正不符合规则要求的支垫。

规则18:径赛

3.轮椅竞速比赛中,除了运动员采用推动轮子或手轮圈方式驱动轮椅前进外,采用其他任何方式驱动轮椅前进时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4.轮椅竞速比赛中,试图从后面超越对手的运动员必须保证向内切入之前,要与被超越运动员有一个轮椅距离的问隔。一旦超越运动员轮椅的前轮出现在被超越运动员视野之内,被超越者不准妨碍或阻挡超越运动员。




分道跑犯规

5.

a)分道跑的比赛中,运动员和引导员应自始至终在自己的分道内跑进。此规则也适用于部分分道跑项目。

注1:轮椅竞速比赛中,不在跑道上放置锥形物可以在抢道线与跑道的交叉点放置50mm×50mm的彩色平面标记。

注2:轮椅竞速比赛中,在抢道线跑道两侧分别放置1.5米高的抢道旗。

注3:轮椅竞速比赛中,轮椅的后轮与地面的接触点越过抢道线的后沿之后即可抢道。

注4:在WPA认可的比赛中,参赛国可商定采用不分道跑。


8.在T11级T12级的分道或部分分道的比赛中,每名运动员要安排两条跑道。在梯形起跑时使用1,3,5或7道。

中途报时

对参加800米及800米以上比赛没带引导员的T12级运动员,如果可能,可指定专人在相关项目的起点附近的指定区域向运动员报时,该区域由技术代表决定。

饮用水/海绵块

注:运动员或引导员可以相互接受或传递由起点或沿途官方供应站提供的饮料、水或海绵块,但由一名运动员或引导员连续向另1名或多名运动员递送上述物品则被视为是不公平的援助,应给予警告或取消其比赛资格。

规则19:终点

3.判定轮椅运动员的终点名次,应以运动员轮椅前轴的轴心到达终点线后沿垂直面的顺序为准。

4.T11级和有引导员陪伴的T12级运动员冲过终点线时,运动员必须在引导员之前抵达终点线后沿,否则取消运动员的资格。在使用终点摄影时,终点摄影主裁判将据规则对运动员作出判决。在其他任何情况下,或终点摄影照片不可用的情况下,由径赛裁判长作出判决。


5.有关比赛时间的限制(T32-34级和T51-54级)

规则20:计时和终点摄像

2.除轮椅竞速比赛外,其他径赛项目计时应至运动员躯干(不包括头、颈和四肢)的任何部位抵达终点线后沿垂直面的瞬间为止。

3.轮椅竞速比赛中,计时应至运动员轮椅前轴的轴心到达终点线后沿垂直面的瞬间为止。

规则23:接力跑

轮椅项目的4×100米、4×400米接力各接力区和混合4×100米接力的第三接力区,接力区的长度为40米,标志线在接力区起点后30米。

注:混合4×100米接力比赛中,根据请求,技术代表可以允许一名助理在接力区中,帮助运动员在自己的道次上放置明显的标记定位。

注:在轮椅接力比赛中,为了在比赛中容易区别,当地组委会应给每个队提供不同颜色的头盔


注释:在轮椅比赛中,除了头盔号码,还应要求运动员佩戴头盔套。在需要时,当地组委应提供可用的头盔套,检录裁判在检录处对头盔套进行确认和检查。


5.a)运动员必须手持接力棒跑完全程,除规则23.6轮椅竞速、截肢运动员和混合4×100米接力之外。IPC综合运动会和IPC比赛,每根接力棒应编号以及使用不同颜色,也可以包含一个感应计时芯片。

b)不允许运动员或引导员戴手套或在手上放置某种材料或物质以便更好地抓握接力棒(规则7.4(c)允许的除外)。

c)如发生掉棒,必须由掉棒运动员或引导员捡起。允许掉棒运动员或引导员离开自己的分道捡棒,但不得因此缩短比赛距离。此外,接力棒掉在跑道两侧或跑进方向时(包括越过终点线),掉棒的运动员或引导员在捡回棒后,必须至少回到他上次手持棒的位置继续跑进。如果遵守上述程序,且未侵犯其他运动员或引导员,不得因掉棒取消比赛资格。

如果运动员或引导员没有遵守本规则,则该接力队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6.接力棒必须在接力区内交接。接力棒的交接从接力棒初次触及接棒运动员或引导员开始,到完全由接棒运动员或引导员手持才算完成传接。仅以接力棒的位置决定是否在接力区内完成交接,而不取决于运动员身体的位置,在接力区外交接棒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轮椅接力(T33-34级、T51-52级和T53-54级)、截肢运动员接力(T42-47级)和混合4×100米接力,要求接力的交接方式必须是触及出发运动员身体的任何一部分,第一触及点必须在接力区内完成。交接时推动接棒运动员以获助力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注:混合4×100米接力,轮椅运动员戴的头盔应认为是身体的一部分。


8.T11-13级运动员接力棒交接的要求:

a)运动员或引导员均可手持接力棒。

b)交接棒可以在运动员间进行,也可以在引导员间进行,但引导员引导的方式必须符合规则。

c)交接棒时,传棒人和接棒人必须都在接力区内。

d)一旦接棒运动员或引导员离开接力区,他们可以返回接力区重新接棒(例如,运动员起动得太早);

e)如果T12级运动员不采用陪跑的方式进行比赛,则每个接力区可以有一名引导员帮助运动员确定方位。引导员必须在比赛开始前离开比赛区,留在裁判员指定的、不能影响比赛的位置。如有违反,将据规则7.2对运动员给予警告或取消其比赛资格。


在WPA许可的接力比赛中,接力队运动员可以由几个级别联合组成,但要满足下列表格中的条件:


运动级别

接力队队员组成要求

交接棒方式

T11-13

至少1名T11级,

至多1名T13级

接力棒

T33-34

至少1名T33级

触碰

T35-38

至多2名T38级

接力棒

T42-47,T61-64

至多2名T46/47级

触碰

T51-52

至少1名T51级

触碰

T53-54

至少1名T53级

触碰


混合4×100接力的参赛队组成、棒次顺序和资格等级规定如下

运动队组成必须包括2名男运动员和2名女运动员;

从T13、T46/47、T38、T54级别中最多选出2名运动员;

剩下的两名运动员必须从下表格中列出的其他级别中选出。


比赛的棒次顺序必须按照下表进行:


棒次顺序

适用等级

第一棒(站姿)

T11-13

第二棒(站姿)

T42-47,T61-64

第三棒(站姿)

T35-38

第四棒(轮椅)

T33-34,T51-54



17.在轮椅接力、T11-13级运动员(包括引导员)参加的接力和混合接力比赛中,如果需要分道跑,每个队应使用两条相邻的跑道。运动员或引导员可以选择使用两条跑道中的任何一条。两条跑道中的内侧跑道的横线应延长到外侧跑道,以表明各段之间的距离和接力区标志线。接力区的变化是由1、3、5、7道决定的。起跑线的延长线以及接力区的标线应使用与场地分道线宽度与颜色一致的胶带。

19.所有不分道跑的轮椅接力比赛,包括4×200米和4×400米接力,接棒运动员将据规则23.16依序分配到相邻的两条跑道,接棒运动员可以使用两条跑道的任意一条,但在交接棒完成之前,必须留在两条跑道之内。轮椅接力的接棒运动员不能占用本队两条跑道内侧或外侧的其他任何跑道,如有违本规则,其所属接力队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田赛项目

比赛顺序和试跳(掷)

6. 除跳高和坐投项目外,在任何一轮比赛中,不允许记录运动员一次以上的试跳(掷)成绩。

坐投项目比赛中,每名运动员可以连续进行6次试投,除非技术代表决定前3轮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场地进行。在IPC综合运动会和IPC比赛中,建议运动员进行连续6次试投的顺序应据其在特定时间内取得的有效成绩反向排列。

除非竞赛规程另有规定,当运动员人数只有8人或少于8人时,每人均有6次试跳(掷)机会。如果多于一名运动员在前3轮试跳(掷)时没有取得有效成绩,他们在后续轮次试跳(掷)的顺序,将按他们的原顺序排在其他有成绩的运动员之前。

比赛的两种情况:

注:在坐投项目比赛(F31-34F51-57级)中,当前3次试投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场地进行时,最后3次试投将进行反向排序,除非竞赛规程另有规定。

试跳(掷)的时限

下列时限不得超过,否则该次试跳(掷)将被判为失败,但据规则24.18所作的裁决时除外。


个人项目

仍在比赛的运动员人数

跳高

其他站姿项目

坐投项目

超过3人(或每名运动员的第一次试跳/掷)

0.5分

0.5分

0.5分

2-3人

1.5分

1分

0.5分

1人

3分

连续试跳(掷)

2分

2分

0.5分

1坐投项目比赛,除非前3轮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场地比赛,应在第3次和第4次投掷之间增加1分钟。

7:需要接受声音引导或陪同员帮助的11级和12级运动员参加田赛比赛时,比赛的时限应从裁判员确定运动员已完成对方位的定位时算起。如果运动员要求裁判员口头确认计时开始,裁判员应满足这一要求。

8:如果运动员迷失方向要求重新定位,计时应该暂停,等运动员完成对方位的定位时继续接着原来时间计时(包括已经使用的时间)。


注释:此情况并非允许增加时限,仅是在运动员重新定位期间暂停计时。


9:坐投项目比赛,应在投掷支架已在投掷平台固定好、运动员已就位并捆绑坐好、投掷器械已递送给运动员后开始计时。


注释:如果运动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没就位做好准备,可以按规则开始试掷的计时。若运动员已经准备好,则按规则24.17注1之“注释”所述,在投掷区和裁判等各方就绪后开始计时。

特别注意:倒计时钟必须放置在运动员可以看到的位置。

单足跳技术

23.T42-44级和T61-64级运动员在跳跃项目中,可以采用单足跳技术助跑。

高度跳跃项目

假肢装置

7. a)如果在跳高的助跑中假肢脱落,运动员可以在允许的时限内戴好假肢重新试跳,或者不戴假肢继续比赛。

b)如果在跳跃过程中假肢脱落,但假肢没有越过横杆,将被判罚和记录为试跳失败。

规则26:跳高

落地区

10.在IPC综合运动会和IPC比赛中,横杆垂直面后的落地区的长、宽、高不得小于6米×4米×0.7米。

注:跳高比赛时,跳高架立柱与落地区之间至少应有0.10米的空隙,以免由于落地区移动而触及立柱,导致横杆掉落。


注释:在其他比赛中,落地区长、宽、高最小为5米×3米×0.7米。

B.远度跳跃项目

规则27:通则

起跳板和起跳区

6.T11级和T12级起跳区如图7所示,由1.00米×1.22米±0.01米的长方形组成(里面铺上粉笔末、滑石粉、细沙等),使运动员的起跳脚在起跳区留下痕迹。起跳区靠近落地区的边界即是起跳标志线。





图7:T11-T12级的起跳区和落地区


落地区

2:为了T11级和T12级运动员的安全,强烈建议对准落地区的中心线距离落地区两端应至少1.75米(见图7)。如果不能满足,技术代表可以要求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注释:在修建新的场地时,应预计到视力障碍运动员的比赛,故至少应增加一个沙坑的宽度(宽3.50米,而不是国际田联规则要求的最大为3.00米)。


距离测量

10.T11级和T12级运动员成绩的测量,应从落地区内痕迹的最近点垂直测量至起跳脚在起跳区留下痕迹的最近点(或最近点的延长线)。如果运动员没有在起跳区之内、而是在抵达起跳区之前起跳,则从起跳区距离沙坑较远的一端开始测量。

T11T12级成绩的测量

应用白灰画出1.00米x1.22米±0.01米的起跳区。

如果运动员从起跳区内起跳,应从起跳脚在起跳区(白灰)内留下痕迹的最近点开始测量。如果运动员是在抵达起跳区之前起跳,则从起跳区距离沙坑较远的一端开始丈量(见图9)。




图9:T11和T12级远跳成绩的测量

假肢装置

14. a)如果在跳远或三级跳远助跑中假肢脱落,运动员可以在允许的时限内戴好假肢重新试跳,或者不戴假肢继续比赛。

b)如果在跳跃过程中假肢脱落,假肢在落地区的着地点距离起跳板最近,则必须从此点测量。

c)如果假肢落在落地区以外,将被判罚和记录为试跳失败。


规则28:跳远

起跳线和起跳标志线

6.T11和T12级比赛,起跳标志线至落地区远端的距离至少应为10米;起跳标志线至落地区近端的距离为1~3米。

规则29:三级跳远

对T11-13级比赛,建议起跳标志线离落地区近端的距离应是:

a)T11级不得少于9米。

b)T12级和T13级不得少于11米。

注:在不同比赛中起跳标志线至沙坑的具体距离应与技术代表磋商后决定。为了安全起见,如果技术代表批准,可以使用不同距离的起跳标志线。

规则31:推铅球

2F33-34F52-57级运动员推铅球时,从开始至投掷结束,应该是连续的直线用力动作。

3F32级运动员,在动作过程中允许铅球有离开下颌或颈部的侧向移动。

注释:重要的是,铅球应是被“推”出而不是被“扔”出,将铅球至于肩轴线之后即是“扔”球而不是“推”球。对F32级运动员,允许推球时有侧向的移动,不要求做出直线的、连续的推球动作。推铅球的其他要点不变,即持球手不得低于下颌,铅球不得置于肩轴线之后。

D.坐姿运动员的投掷项目

规则34:通则

正式器材

1.WPA认可的田径比赛的器材,除WPA专用器材外,均应符合国际田联的有关规定,持有国际田联的有效证书方可在比赛中使用。


WPA比赛的器材重量表,请参见附录1。


2.在附录1中所列器材,如没经国际田联认证的,则必须由技术代表确认方可使用。

注:主要指未列入IAAF规则187条和相关附录的残疾人专用比赛器材。


3.所有器械将由当地组委会提供,下列情况例外:根据比赛的有关技术规程,技术代表可以允许运动员使用自己的器械,或者使用供应商提供的器械,但是这些器械须有国际田联的认证,并在比赛前经过当地组委会的检查和做好标记,比赛时所有运动员均可使用。如果运动员的自备器械与当地组委会列入清单提供的器械属于相同型号,将不被接受。

4.比赛期间不得对器材做任何改变。


帮助

5.下列情况应视为帮助,在比赛中不被允许:

a)使用胶带将两个或更多的手指捆在一起。如果在手或手指上使用胶带,应始终保证不能将两个或多个手指捆在一起,使得手指不能单独活动。使用胶带应在比赛开始前向有关主裁判展示。

b)当运动员投掷时,使用任何方式、任何装置提供帮助,包括在身上捆绑重物。

c)使用手套。但F31-33和F51-53级的运动员在不违反规则34.6(d)的情况下可以使用。

d)运动员向投掷圈内或鞋底喷洒任何物质,或使圈内地面粗糙。


6.下列情况不应视为帮助,可以允许:

a)为了更好地握持器械,运动员可使用某种适宜物质,但仅限于双手,推铅球运动员可在其颈部涂抹此类物质。

b)在铅球、铁饼、掷棒项目比赛中,运动员可以在器械上涂抹镁粉或其他类似物质。所有这些物质应可以使用湿布很容易地擦去,并且不应留下任何污渍。

c)在不违反规则34.5(a)的情况下,可在手或手指上使用胶带。

d)在不违反规则34.5(c)的情况下使用手套;

F31-33和F51-53级运动员(即下肢瘫痪运动员)的非投掷手,可以使用捆扎带或手套,并将手固定或系在投掷支架上不超出投掷圈垂直面的任何位置。


投掷圈

7.投掷圈应用带状铁板、钢板或其他适宜材料制成,其上沿应与圈外地面齐平。圈的周围地面可以为混凝土、合成材料、沥青、木材或其他材料。圈内地面应用混凝土、沥青或其他坚硬而不滑的材料修建,圈内地面应保持水平,低于铁圈上沿2厘米±6毫米。

在推铅球比赛时,也可使用符合上述规定的可移动式投掷圈。


固定装置的表面

(F31-34级和F51-57级运动员)

a)在WPA许可的比赛中,坐投项目比赛必须使用WPA认可的固定装置;

b)在IPC综合运动会和IPC许可的比赛中,投掷圈内地面应用混凝土、沥青或类似不滑的材料修建;

c)当使用WPA许可的可移动固定装置时,其表面应有类似投掷圈地面的防滑措施,如防滑漆或防滑垫。

d)技术代表可以决定使用可移动的投掷平台。投掷平台不需要一个完整的圆圈,但平台前部的投掷弧或半圆必须设计得与在投掷圈一样的效果,直径2.135米~2.5米,并且不改变落地区的角度。


注释:投掷平台越来越普及,使用也越来越广泛。最重要的是要将这些平台牢靠地固定在地面上,即使体重和力量最大的运动员在投掷时也不会移动。


8.所有坐投项目(铅球、铁饼、标枪和掷棒)的比赛应在一直径为2.135米±0.005米或2.50米±0.005米的投掷圈、并且落地区角度为34.92°的场地上进行。投掷圈铁圈应至少厚6毫米,漆成白色。可以使用符合要求的移动投掷平台。

注:掷铁饼和掷棒应从护笼内投出。


试掷和成绩测量

9.在所有坐投项目比赛中,下列情况应判为失败:

a)铅球、铁饼、掷棒和标枪枪头落地时的第一触点,落在角度线上或角度线以外地面,或触及了角度线外的任何物体(护笼除外);

b)运动员触及投掷圈垂直面以外的固定的带子。


10.在所有坐投项目比赛中,记录测量距离的最小单位为0.01米,不足0.01米不计。

11.每次有效投掷后(或根据规则50.5,运动员提出口头抗议时),应立即进行成绩测量:

a)从铅球或铁饼落地痕迹的最近点取直线量至投掷圈内沿,测量线应通过投掷圈的圆心;

b)掷标枪项目,从标枪头的首次触地点取直线量至投掷弧内沿,测量线应通过投掷圈的圆心。

c)掷棒项目,从掷棒的任何部分首次触地点取直线量至投掷弧内沿,测量线应通过投掷圈的圆心。



规则35:坐投要求(F31-34级,F51-57级)

2.投掷支架的测量和检查

投掷支架将在检录处或在比赛开始前的场地上接受测量和检查。一旦检测完后,在比赛开始前,投掷支架不准离开比赛场地。负责该项目的裁判员有权在赛前、赛中和赛后对投掷支架进行复检。

注:测量投掷支架时,运动员不可坐在投掷支架上。


3.运动员对投掷支架的合格负

运动员应负责确保自己的投掷支架符合规则35.1规定的要求。不得由于调整投掷支架而延误比赛。


4.投掷支架的摆放位置

摆放和固定投掷支架时,支架的任何部分包括竖杆和脚踏板,在整个比赛过程中必须保持在投掷圈内沿的垂直面以内。


5.固定投掷支架的时间

允许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投掷支架固定在投掷圈内。在运动员坐上投掷支架之后,给运动员将自己固定在支架上和热身练习的时间为:

a)F32-34级和F54-57级为4分钟;

b)F31级和F51-53级为5分钟。

1:应在支架已定位并固定到投掷平台后,通知运动员可以在支架上固定自己时开始计时。

2如果比赛分两组进行,运动员3轮和3轮试掷之间固定自己的时间为:F32-34级和F54-572分钟,F31级和F51-533分钟。不再允许进行试掷练习。

3:当固定支架由裁判员和志愿者负责时,技术代表可以对每场比赛提出具体要求,以确保运动员没有采取拖延时间战术。


注释:当投掷支架已在投掷圈或投掷平台上安装完毕后,运动员将自己固定在投掷座椅和进行试掷练习的计时开始。如果在本规则允许的时间已过,运动员仍未能在座椅上固定好,这时进行第一次正式试掷的计时将开始,视同运动员已经完成了固定一样。

如果运动员使用的是符合投掷支架要求的生活轮椅,当生活轮椅在投掷圈或投掷平台上放置并捆绑固定好开始计时。


6.固定装置出现故障(F31-34级,F51-57级)

在运动员试掷时,如固定装置断裂或出现故障,裁判员应该执行如下判罚:

a)如果试掷没有失败,运动员可以选择是否重新试掷(即:如果运动员满意所投掷的成绩,并且没有犯规,可以选择测量这次受影响的成绩);

b)如果试掷失败也不应判为一次失败,应给受影响运动员一次重新试掷的机会。



规则36坐投技术、抬起和失败

1.坐投项目中,运动员(F31-34,F51-57级)均应在投掷支架上以坐姿将器械掷出。

坐姿的要求如下:

a)运动员的两大腿从膝盖后部至臀部后部(坐骨结节)必须与座位表面保持接触。对那些下肢截肢超过膝关节的运动员,腿的剩余部位直至臀部后面(坐骨结节)必须与座位表面接触。

b)运动员在整个投掷过程中都必须保持坐姿,直到投掷器械落地。鼓励运动员用带子捆绑固定大腿和髋部。

1:此规则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腿部运动员成绩提高的作用。

2如果运动员由于解剖结构限制导致不能遵守上述规则在比赛前应由WPA委员会对运动员进行评估,WPA委员对例外情况建立评价标准,以便于允许运动员在规则精神框架之内试投。

3:本规则要求,在运动员就座时,和在向前发力、胸部靠近膝部时,臀部的最后部位即左右坐骨结节部位始终保持与座位表面接触。




图19- 坐骨结节



2.运动员必须从静止的坐姿开始试掷。

3.如果运动员从拿到器械,开始试掷动作至器械完成落地的过程中,从坐的位置移动,将被视为犯规。

在投掷过程器械落地,只要关节后面任何部分保持与座位接触,不应视为犯规。


注释:应特别注意,如果在投掷过程中,一个或两个膝关节向前滑动并与座椅表面失去接触,应被判为失败。

规则37:掷棒

比赛

1.掷棒时只能用单手握在棒的颈或头部。面向落地区方向将棒掷出或背对落地区方向将棒从头上掷出。


注释:掷棒是裁判员面对的危险项目之一,因此必须特别谨慎,确保所有裁判员、其他运动员及其助手、以及媒体和观众的安全。宣布投掷棒已交递给运动员可以提高所有有关人员的警觉。此外,如规则24.17注(i)的注释所述,告知运动员可以安全开始投掷,也会增加所有有关人员的安全。

公路赛跑


规则49:公路赛跑


2:除了轮椅竞速,比赛的起点、终点和其他部分赛段可以在草地或其他非铺装的地面上,但应尽量限制这些赛段。

3.测量公路赛跑的路线时,应沿着运动员所能跑过的最短路线进行测量。

在所有IPC比赛中,应用区别于赛道上其他标志的醒目颜色沿赛道标出丈量线。

1:公路赛中,T11-13级、T35-38级、T42-46级和T61-64级的站姿运动员可以一起起跑,但终点计取名次时按不同级别分别确定名次

2:公路赛中,T33-34级和T51-54级别的轮椅运动员将按照技术代表的要求起跑,但终点计取名次时按每一级别分别确定名次

3:公路赛轮椅运动员的起跑顺序应按照不同级别种子选手时间和性别,例如T5434级男运动员安排在前排,然后依次为T5434级女运动员,T523351男运动员和T523351女运动员。每一级别的起跑时间间隔为30秒至1分钟。每一级别的1号种子选手应在前排中心的位置,然后23号种子选手分别1号选手的右侧左侧45号种子选手分别在2号和3号种子选手的右侧左侧,依此类推(见图21)。



图21公路轮椅种子选手排列示意图

终点

6.T11级和T12级运动员在到达终点时,必须要先于引导员跨越终点线,否则运动员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饮用水、海绵块和饮料站

f)在IPC许可的比赛中,在指定的区域后面,每个国家每次最多可站2名官员。

g)比赛中,允许运动员和引导员手持或随身携带水或饮料食品,但必须是从起点、或从任何一个官方供应站获取的。

h)除非由于医疗原因或有竞赛官员的指令,运动员或引导员如在官方供应站之外获取水或饮料食品,或拿取其他运动员或引导员的补给,第一次将由裁判长给予一张黄牌警告,第二次违规将被取消比赛资格,通常给予一张红牌,该运动员应立即离开赛道。

i)引导员可以在官方供应站的指定区域内为运动员拿取饮料食品并递送给运动员,但引导员不得在指定区域之外为任何运动员或引导员递送任何饮料食品。

注:运动员或引导员可以相互接受或传递由起点或沿途官方供应站提供的补给水或海绵块但由一名运动员或引导员连续向另一名或多名运动员和引导员递送上述物品则被视为是不公平的助,应适用上述警告或取消其比赛资格。


注释:应特别注意,必须在指定的区域之内拿取饮料食品,引导员不得在指定区域之外给运动员递送饮料食品。


轮椅运动员(T33-34级,T51-54级)可以携带自己的饮料。

注:组织者必须确保官员了解在给视力残疾运动员(T11-13级)或上肢残疾运动员(T45-46级)提供饮料时所面临的特殊的安全问题,应给这些官员提供充足的训练。



跟随跑

(T33-34,T51-54级)


15.在WPA认可的比赛中,在T33-34级和T51-54级同场比赛的公路跑项目,一名运动员紧随在不同级别或不同性别的另一名运动员后面的跟随跑是不允许的。若违反本规定,有关运动员将被取消资格。

1:“跟随跑”定义为:为了比赛获利,某运动员一直紧随在另一运动员身后长达1分钟,两者相距少于5米。

2:此规则49.15不适用于T53T54级的公路跑比赛,因为他们被认为是一个级别

规则51世界和地区纪录

提交和认证

1.WPA世界和地区的田径纪录必须在WPA许可的田径比赛中创造,且运动员(或接力项目运动员)在WPA注册,级别为下列任一状态:

a)运动分级的状态为“确认”(C),

b)运动分级的状态为“观察”(R),在运动员的分级记录后标注有规定的重新评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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