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English 搜索 高级搜索 业务系统入口
搜索
 

您的位置: 首页 > 体管中心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 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仲裁工作条例和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仲裁工作条例和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字号设置:[ ] 来源: 中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管理中心 日期:2011.03.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体育局,浙江省第八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筹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仲裁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已经中国残联、国家体育总局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残联办公厅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为激励和表彰各代表团、运动员和裁判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第八届全国残运会)上恪守公平竞赛的体育道德,弘扬自强不息、奋勇争先的残疾人体育精神,赛出风格,赛出水平,为运动会圆满成功作出贡献,经研究决定在第八届全国残运会期间组织开展“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活动。现制定本评选办法如下:

一、 评选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代表团及所属各项目运动队以及运动员、教练员。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团评选事宜由组委会另行决定。

二、 评选条件

(一) 运动队及运动员、裁判员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重视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维护运动会声誉,发扬团结、奉献、拼搏、进取的精神,展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风貌。

2.认真执行第八届全国残运会规程总则、单项竞赛规程以及大会的各项规定。严禁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

3.认真执行《运动员守则》和《裁判员守则》。

4.遵守赛场纪律,比赛作风端正;尊重对方,尊重裁判,尊重观众。

5.认真对待每场比赛,赛出水平,赛出风格,胜不骄,败不馁。严格按赛会规定的申诉程序处理参赛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坚决杜绝罢赛、消极怠慢、聚众闹事等违纪行为。

6.裁判员在执行任务时秉公执法,严肃、认真、公正、准确,不徇私舞弊,杜绝不正之风。

7.维护社会公德,遵守作息制度,爱护驻地和赛场设施,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杜绝浪费;抵制不良倾向,运动员不吸烟,不酗酒。

8.树立扶弱助残的良好职业道德,细心做好运动员的思想工作,严于律己,坚守岗位,强化管理,从严治团。对不良现象和违纪苗头,绝不姑息迁就,及早处理,妥善处置,避免意外事故,防止酿成事端。

9.尊重并服从赛区竞委会的领导,密切配合和协助竞委会工作,自觉遵守竞委会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听从竞委会工作人员的调度和指挥。

10.各项目运动队及运动员、裁判员之间顾全大局,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取长补短,增进沟通和友谊。

(二)代表团评选条件。

原则上根据各代表团及参赛队在运动会期间的综合表现,并参照各项目竞委会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由评选委员会评定。

三、 评选办法

(一)第八届全国残运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工作。

(二)评选委员会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人员组成。

(三)运动队及运动员、裁判员的评选,由参赛队、裁判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名推荐,填写评选理由;然后经评选委员会签署意见,报组委会批准。

(四)代表团的评选,由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委员会提名推荐,报组委会审定批准。

四、评选名额

(一)代表团评选名额不限。

(二)运动队的评选名额比例为3 :1,男、女队分别评选。

(三)运动员的评选名额比例为4 :1,男、女分别评选。

(四)裁判员的评选名额比例为5 :1,评选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评选比例。

五、奖励办法

(一)体育道德风尚集体奖,授予奖牌。

(二)体育道德风尚个人奖,授予证书。

六、注意事项

(一)各竞委员会在评选中要加强宣传教育,将评选活动与平时教育管理结合起来,防止单纯任务观点,不搞形式主义。

(二)评选工作应把重点放在项目运动队,促进各方面领导在抓好训练、比赛的同时,抓好运动队的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三)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要注意赛场和平时表现相结合、技术水平和赛场作风相结合,要有利于运动员之间的团结,促进参赛成绩和精神文明双丰收。

七、此次评选活动由第八届全国残运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仲裁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第八届全国残运会)设立大会仲裁委员会和各项目竞委会仲裁委员会。

第二条 大会仲裁委员会是竞赛、分级的仲裁机构,在第八届全国残运会组织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指导各项目竞委会仲裁委员会开展工作,审核各项目竞委会仲裁委员会、大会分级委员会提出的仲裁事件。各项目竞委会仲裁委员会职责是:负责处理本项目比赛期间发生的有关竞赛规则、规程的纠纷,保证规则、规程的正确执行。大会分级委员会受理各代表队分级申诉。

第三条 大会仲裁委员会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人数须为单数,主任由主办单位人员担任。各项目竞委会仲裁委员会由单项竞委会负责人、技术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须为单数,竞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

第四条 各项目竞委会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裁判长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大会分级委员会不受理按分级规则规定应由各项目分级小组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第五条 比赛过程中,裁判员所作出的裁决为该场次最后判决。运动员在场上必须服从裁判的判决,不得影响或停止比赛。对裁判员判决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各项目规定的时间,由代表队领队向本项目竞委会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书面申诉,同时按照“谁举报谁举证”的原则提交相关材料。申诉费人民币800元,胜诉退回,败诉不退。

第六条 对本队或非本队的运动员分级结果有异议的,允许在分级结果公布后1小时内,由代表队领队向大会分级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赛事进行过程中,允许对非本队运动员分级情况,向大会分级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费人民币800元,胜诉退回,败诉不退。主办单位将在赛前根据国际性赛事和2009年、2011年全国锦标赛公布免分级运动员名单。免分级运动员不接受分级申诉。

第七条 各项目竞委会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诉后,根据代表队书面申诉和当场执行裁判、裁判组书面报告以及仲裁录相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分析,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会议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各项目竞委会仲裁委员会成员出席人数超过半数以上时,作出的决定方有效。仲裁决定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方面。所有决定应报竞委会、第八届全国残运会竞赛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项目竞委会仲裁委员会、大会分级委员会对申诉所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判决,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再重复申诉。拒不执行仲裁决定的单位或个人,大会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其行为程度,建议运动会有关部门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比赛或取消该次比赛资格、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通报批评的处分。

第九条 各项目竞委会仲裁委员会、大会分级委员会认定在本范围无法处理的仲裁事件可上报大会仲裁委员会。大会仲裁委员会视情召开大会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会议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大会仲裁委员出席人数超过半数以上时,作出的决定方有效。

第十条 在受理申诉过程中,大会仲裁委员会任何成员不得将其他委员个人的意见以及没有最终形成的处理意见向外界透漏。如受理的申诉与仲裁委员会成员相关联,该成员必须回避。

第十一条 裁判员、分级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违反第八届全国残运会纪律以及竞赛、分级的有关规定的,大会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其行为程度,依据《全国残疾人体育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残疾人体育分级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议运动会有关部门给予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其所属单位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 各项目竞委会仲裁委员会、大会分级委员会对比赛期间受理的申诉、纠纷,应及时作出裁决,不得影响其他场次的比赛和颁奖。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第八届全国残运会主办单位。


分享到:

我要评论
进入微信评论
热点推送
热点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