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设置:[ 大 中 小 ] 来源: 中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管理中心 日期:2021.11.03
中国残疾人体育各承训单位、训练基地、各国家集训队:
为进一步加强备战北京冬残奥会国家残疾人体育集训队在训练期间食品安全管理,防范食源性兴奋剂事件的发生,现将国家集训队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承训单位要将国家集训队食品安全保障作为反兴奋剂工作重点,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建立责任机制。
(一)各承训单位指定专人作为反兴奋剂专员,专项负责国家集训队食品安全管理和反兴奋剂工作协调联络,协助国家队做好药品、营养品安全保障,请于11月5日前报体管中心项目主管。
(二)国家集训队集训、转训期间,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承训单位全面负责,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特别是食源性兴奋剂管控要求。
(三)各承训单位和国家集训队要加强与运动员注册单位的合作,明确运动员临时请假离队期间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二、各承训单位要继续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国家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食品安全的通知》(残奥委〔2011〕28号)、《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加强肉食品克仑特罗风险防控的通知》(体反兴奋剂字〔2017〕105号)、《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加强食品、营养品兴奋剂风险防控有关事宜的通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集训、转训期间运动员的食品安全。
三、各承训单位要严把肉食品检测关,遴选、核定规范有规模、有良好信誉的品牌企业供货,加强从采购源头到餐桌各环节的全程监控。在国家集训队报到或转训前,完成全部猪牛羊肉食品的检测,具体要求如下:
(一)依托各地方体育局食宿的集训队,须索要该基地通过中国反兴奋剂中心指定实验室检测的合格证明,并提供队伍同批次肉食品。
(二)自主采购的基地可商就近的体育局训练基地,使用其安全的肉食品供应渠道,要求同(一)。
(三)无法做到上述要求的基地,每批次肉食品均须送中国反兴奋剂中心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送检清单发送antidoping@caspd.org.cn,检测合格后向体管中心科研信息部报备方可食用。
(四)建立完整的样品采集和储存记录,采集的样品须至少储存至六个月以上,一旦运动员发生食源性兴奋剂问题,将对基地储存的样品进行复检。
(五)体管中心承担每个项目国家集训队在一个集训期内20例肉食品检测费用,超出例数部分由各承训单位自行承担。
四、各承训单位和国家集训队要加强对运动员的食品安全教育和管理,禁止运动员外出就餐或食用外购食品;加强运动员增强食源性兴奋剂防范意识的教育。
五、因管理松懈或未按要求做好国家集训队肉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导致在训队伍发生食源性兴奋剂问题的单位,将依照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反兴奋剂规则》《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备战北京冬残奥会和东京残奥会反兴奋剂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提请中国残联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主体、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点肉食品采样注意事项
2.国家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点食堂肉食品采购编号清单(模版)
中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管理中心
2021年11月2日
(联系人及电话:杨永兰 01080471882)
抄送:中国残联体育部
附件1
国家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点肉食品采样注意事项
一、肉食品采样注意事项
1.送检肉食品原则指猪、牛、羊肉等制品,如有特殊需求也可送检其它肉食品。
2.训练基地/点指定两人专门负责样品采集及送检工作,一人采样,一人复核。采集样品必须密封,编写标签并填写《国家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点食堂肉食品采购编号清单》,清单要求一式三份承训单位盖章,1份随送检样本送至实验室,1份承训单位留存,1份提交体管中心报备。
3.要准备带锁的冰柜,并有专人负责。该冰柜只储存与送检样品同批次的留样备查。
4.建立完整的样品采集和储存记录,采集的留样至少储存至出访赛事结束后6个月;若运动员出现食源性兴奋剂阳性事件,将开展储存留样的取证工作。
二、肉食品采样流程
1.样品以取瘦肉为主,同一肉食品样品切分为两份,每份200克,以肉馅形式分别装入两个食用密封袋。一份送反兴奋剂中心实验室,一份训练基地/点留存。
2.同一样品须编写2个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基地名称,样品号。
样品号为:采集时间+品种编号;
(例:2018年3月1日同批送检若干类肉食品,其中猪肉编为001,其样品号为180301001,牛肉编为002,其样品号为180301002)
送检样品的标签贴在密封袋里侧;留存基地样品的标签贴在封口,并套入另一密封食品袋中保存,避免标签掉落。
样品和清单送达方式:清单应随样本一同派专人或快递送达,训练基地/点邮寄样本应按照冷链快递程序,因肉食品腐坏影响检测的须重新送检。
反兴奋剂中心接到样品后,约7个工作日得出结果并以电话形式通知送检单位;如需纸质版结果应联系实验室另行发送。
送检地址和联系方式
1.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安定路1号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食品药品兴奋剂检测实验室,邮编100029
2.收件人:董春波010-84376380;18230312693
附件2
国家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点食堂肉食品采购编号
清单(模版)
批次号 (承训单位+国家集训队+训练基地+日期)
(承训单位盖章)
分样日期(年/月/日): 2021年3月1日 | |||||
序号 | 样品号 | 品种 | 批号/生产日期 | 供货商 | 检测状态 |
1 | 180301001 | 猪肉 | 2018.2.20 | 中粮集团 | 是 √否 |
2 | 180301002 | 牛肉 | 2018.2.20 | 中粮集团 | 是 √否 |
3 | 180301003 | 羊肉 | 2018.2.20 | 中粮集团 | 是 √否 |
4 | 180301004 | 猪排骨 | 2018.2.20 | 中粮集团 | 是 √否 |
5 | 180301005 | 培根 | 2018.2.20 | 中粮集团 | 是 √否 |
本次样品总数: 5种
编号人 张三 复核人: 李四
联系人及电话: (区号)-******** (承训单位联系人)
检测实验室人员: (由反兴奋剂中心填写)
备注:可根据实际送检品种增减样品号;批次号为:承训单位+国家集训队+训练基地+日期(例:**单位**国家队***基地20210301
211102体管函〔2021〕570号《关于加强备战北京冬残奥会国家残疾人体育集训队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