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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体育总局修订的《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函

字号设置:[ ] 来源: 中国残疾人体育 日期:2018.07.04

体管函【2018】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体育协会(残奥委员会)、聋人体育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体育协会、聋人体育协会,各国家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

为做好我国残疾人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工作,保障运动员公平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防范出现兴奋剂违规事件,现转发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的最新《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体反兴奋剂字【2018】208号),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传达到相关单位和个人,切实执行修订后《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

根据我国残疾人体育反兴奋剂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关特殊事项通知如下:

1.非国家级残疾人运动员但参加全国性体育竞赛、省级综合性运动会或省级单项赛事,申请赛外、赛内使用禁用物质或方法的治疗用药豁免,根据修订后的《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需直接向反兴奋剂中心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申请治疗用药豁免,在获得《批准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书》报体管中心备案。

2.国家级以及在国家队集训期间的残疾人运动员申请赛外、赛内使用禁用物质或方法的治疗用药豁免,需向体管中心提交申请资料,由体管中心审核后向反兴奋剂中心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提交,并在收到审批结果后第一时间通知运动员和运动员所在单位。

国家级残疾人运动员,是指列入反兴奋剂中心和体管中心注册检查库及检查库的运动员。

3.国际级残疾人运动员申请赛外、赛内使用禁用物质或方法的治疗用药豁免,应当依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体管中心提交英文申请资料,由体管中心审核后向相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IPC反兴奋剂委员会提交。

国际级运动员,是指列入国际注册检查库及IPC国际水准名单的运动员。

特此致函。

 

附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管理中心

2016年7月3日

(联系人及电话:杨永兰 80471920)


抄:中国残联体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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